美文网首页
《管子》学习第190天《 小问 第五十一》第一部分

《管子》学习第190天《 小问 第五十一》第一部分

作者: 流水王丽霞 | 来源:发表于2024-07-23 07:36 被阅读0次

    《管子》学习第190天《 小问 第五十一》第一部分

    原文阅读

            桓公问管子曰:“治而不乱,明而不蔽,若何?”管子对曰:“明分任职,则治而不乱,明而不蔽矣。”

          公曰:“请问富国奈何?”管子对曰:“力地而动于时,则国必富矣。”

    公又问曰:“吾欲行广仁大义,以利天下,奚为而可?”管子对曰:“诛暴禁非,存亡继绝,而赦无罪,则仁广而义大矣。”

          公曰:“吾闻之也,夫诛暴禁非而赦无罪者,必有战胜之器,攻取之数,而后能诛暴禁非而赦无罪。”公曰:“请问战胜之器?”管子对曰:“选天下之豪杰,致天下之精材,来天下之良工,则有战胜之器矣。”

            公曰:“攻取之数何如?’管于对曰:“毁其备,散其积,夺之食,则无固城矣。”

              公曰:“然则取之若何?”管子对曰:“假而礼之,厚而勿欺,则天下之士至矣。”

              公曰:“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对曰:“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为数。”

            公曰:“来工若何?”管子对曰:“三倍,不远千里。”

            桓公曰:“吾已知战胜之器、攻取之数矣。请问行军袭邑,举错而知先后,不失地利,若何?”管子对曰:“用货,察图。”

    公曰:“野战必胜若何?”管子对曰:“以奇。”

            公曰:“吾欲遍知天下若何?”管子对曰:“小以吾不识,则天下不足识也。”

            公曰:“守战远见有患。夫民不必死,则不可与出乎守战之难;不必信,则不可恃而外知。夫恃不死之民而求以守战,恃不信之人而求以外知,此兵之三闇也。使民必死必信若何?”

            管子对曰:“明三本。”

            公曰:“何谓三本?”管子对曰:“三本者,一曰固,二曰尊,三曰质。”

            公曰:“何谓也?”管子对曰:“故国父母坟墓之所在,固也;田宅爵禄,尊也;妻子,质也。三者备,然后大其威,厉其意,则民必死而不我欺也。”

    字词注释

    [1]力地:尽力于田地。

    [2]公曰:二字疑为衍文。

    [3]取之:疑当作“取士”。

    [4]假:同“嘉”。嘉奖。

    [5]举错而知先后:指我军行动可以预知先后进退,这就需要掌握敌方情报,故下文云“用货”,即收买情报。错,通“措”。

    [6]奇(jī):出其不意之兵。

    [7]小以吾不识:此句理解困难,前人注解说法分歧。其意可能为从小的“不识”知起,则天下事可以尽知。

    [8]守战远见有患:桓公预见守战有问题,故作此忧患之语。远见,预见。

    [9]必死:有必死心。必,一定。下文“必信”之“必”字义同。

    [10]闇:同“暗”。愚昧。

    译文参考

          桓公问管仲说:“要做到治而不乱,明察而不受蒙蔽,该怎么办?”管仲回答说:“明确责任而后安排官职,就可以做到治而不乱,明察而不受蒙蔽了。”

          桓公说:“请问怎样才能使国家富裕?”管子回答:“努力种地而顺应农时,国家就一定会富裕。”

          桓公又问:“我要推行大仁大义,以利于天下,怎么办才行?”管子回答:“诛讨暴行而禁止作恶,使亡国复存,绝嗣得续,并且赦免没有罪过的人,那就是大仁大义了。”

          桓公说:“我听说过,如果要诛讨暴行,禁止作恶,赦免无罪,必定要有战胜敌人的武器,攻取敌人的策略,然后才能做到诛讨暴行,禁止作恶,赦免无罪。”桓公说:“请问如何解决战胜敌人的武器问题?”管仲回答:“选用天下的豪杰之士,聚集天下的精良器材,招来天下的能工巧匠,就有战胜敌人的武器了。”

          桓公说:“攻取敌人的策略是怎样的呢?”管仲答道:“毁坏敌人的装备,消散敌人的积蓄,夺取敌人的粮食,就没有防守坚固的城池了。”

          桓公问:“那么如何吸引人才呢?”管仲回答:“嘉奖并且以礼招待他,厚待而不欺骗他,那么天下的豪杰之士就来了。”

            桓公说:“怎样收集天下的精良器材呢?”管仲回答:“价值五的就给六,价值九的就给十,在价钱上不限定数字。”

            桓公问:“怎样招请能工巧匠呢?”管仲回答:“给他们出三倍的工价,他们就不远千里而来了。”

          桓公说:“我已明白克敌制胜的武器和攻取敌人的策略了,那么请问出兵偷袭敌人的城邑,要想行动预知先后,不失地利,应该怎么办呢?”管仲回答:“用钱收买情报,了解敌国地图。”

          桓公说:“怎样才能做到野战必胜呢?”管仲答:“运用奇兵。”

          桓公说:“我想全面了解天下的情况,该怎么办呢?”管仲回答:“从细小之识知起,天下的情况就不难尽知了。”

          桓公说:“防守邦国、出战他国,都有可以预见的忧患。如果民众没有必死的决心,就不能和他们共赴守战的危难;民众若不坚决守信,就不能依靠他们对外侦查。依靠没有必死决心的民众而要求他们能守能攻,依靠不诚信的民众而要求他们对外侦查,这是用兵方面的三种愚昧表现。要使民众具备效死守信的品质,该怎么办呢?”

          管仲回答:“要讲清楚三个根本条件。”

          桓公说:“什么叫三个根本条件?”管子答道:“所谓三个根本条件,一是固,二是尊,三是质。”

            桓公说:“这说的是什么意思呢?”管仲回答:“故国、父母、祖坟之所在,是固定他们的条件;田地、房产、爵禄,是尊重他们的条件;妻子、儿女,是人质的条件。这三个根本条件具备,然后增大他们的声威,激励他们的意志,民众就能慷慨赴死而不欺骗我们了。”

    核心内容解读

          小问,日常的答问,不是专题的长篇大答问。小,并非问题小,而是指所用的篇幅大多短小,内容少而集中,是即时问答。

            本篇共记述了管仲十多次答齐桓公的询问,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政治、军事、外交、用人等国家大事,也有一些是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都是随问随答,不全面展开。每次问答的内容不相关联,时间跨度也较大,地点随时转换。主题比较随意,是遇到什么谈论什么,生活气息较浓,反映齐桓公与管仲间的密切关系,而观点较多的集中在爱民、治国等方面,讨论统治经验、方法,如怎样使国家富裕,怎样招徕天下的良工,怎样对待民众等,还涉及君臣关系和对贤人的察识、任用贤能。

          桓公问管仲怎样才能做到“治而不乱,明而不蔽?”管子回答说:“明分任职”。在作者看来,明确责任和分工是治而不乱、明而不蔽的基础和前提,《君臣上》中有:“上有法制,下有分职。”君臣分职是治理天下的客观需要。《权修》篇对法在分职中的作用作了扼要的论述:法“用于朝廷者”以分贵贱;“用民力者”以重禄赏,加有功;“用民能者”以授能通理;“用民死命者”以审刑罚。

          桓公问如何富国,管子回答“力地而动于时”,以农业为本,要顺应农时。在军事问题方面,二人讨论了如何获得战胜之器、攻取之数、收买情报、奇兵突袭等。在招揽人才方面,要以礼待人、厚奖重赏等。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桓公问到如何使民众效死时,管子谈到三个根本条件。第一个是故国、父母、祖坟之所在,是固定他们的条件;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核心凝聚力和共识,个人的存在价值是与家庭、家族和祖先在一起的。第二个是田地、房产、爵禄,是尊重他们的条件。优厚的物质条件和名誉地位,是一个人社会价值的外在体现。第三个是妻子、儿女,是人质的条件,夫妻和父母子女的亲情这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情感需求。对从这三个根本条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来作者对于人性深刻的洞察,以责任、名利和情感来激励人们的意志,民众就能慷慨赴死而不犹豫。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春秋时期军功爵制的产生(节选)

            所谓军功爵制,就是因为军功(实际也包括事功)而赐给爵位、田宅、食邑、封国的爵禄制度。这种制度是春秋、战国时代,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向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斗争中的产物。

          在军功爵制出现之前,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一种爵制,即《礼记·王制》所说的“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等”的五等爵制。对于这个五等爵制,孟子的说法又略有不同。他说:“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郭沫若在《周代彝铭中的社会观》一文中,根据周代彝器铭文对五等爵制做了细致的考证。他认为“王公侯伯实乃国君之通称”,根本不存在如孟子所说的那样整齐划一的等级差别,而是“公侯伯子无定称”,但他并不否认周代有过这种封爵制度。根据对鲁史《春秋》的考察,在周代的地方诸侯中,确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称。

          在《春秋会要》“世系”条中,除周以外包括四裔共收大小国家一百七十四个,其中公爵有四,侯爵二十五,伯爵二十一,子爵三十七,男爵三,附庸六,爵称不明的七十八。不管这五种爵称之间,有没有严格的等级差别,周代确实存在过公、侯、伯、子、男的封爵制是无可怀疑的,这从《国语·周语中》记载周襄王(前651—前619年在位)讲述他祖先历史的一段话中可以得到证明。他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

            西周在灭商以后,推行五等爵制的目的,是为巩固、稳定和加强对新征服地区的控制。这种以“封藩建卫”为目的的大分封,也就是周天子把同姓(姬)子弟和异姓姻亲以及先朝的后人,封在各地做诸侯,以加强对新征服地区的统治。这种大分封,实质是周奴隶主国家的部落殖民制。周代的所谓五等爵制,是以井田制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宗法制相表里,是维护奴隶主贵族世袭独占政权的工具。

            军功爵制是作为五等爵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它与五等爵制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五等爵制是西周时代奴隶主贵族总代表向大小奴隶主颁布的爵位。这种爵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规定,只有诸侯的嫡长子才有继承权。在五等爵制下,天子、诸侯、大夫、士及工农商贾的地位都是世袭的,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地位都是固定不变的。而军功爵制是春秋时期出现的,是诸侯根据当时政治形势向其臣民颁布的爵位制度。军功爵制的级别多,受爵人的范围广。按新爵制的规定,在军事、政治等方面凡是建立功勋的人都可以受爵,从抽象的意义讲,所有的人都有得到爵位的机会。其次,五等爵制的主要内容是“授民授疆土”。诸侯根据不同的爵位,获得不同数量的疆土和人民,而成为一国之主。《左传》定公四年很详细地记载了分封伯禽、康叔、唐叔的情况:“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萧氏、徐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即用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境,取于有阎氏之土,以供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墟,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从周分封伯禽(鲁)、康叔(卫)、唐叔(晋)的情况看,所谓授民,主要包括殷代遗民、各种工匠以及各类奴隶。其实严格说来,殷遗民和工匠也是奴隶。所谓授疆土,就是授以封国的土地疆界。诸侯得到天子封赐的人民和疆土之后,再把土地和人民依次封赐给卿、大夫作为采邑。

            在五等爵制之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大小奴隶主贵族所有,人民则要世世代代受奴役。从周天子的角度说,这就叫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诸侯角度来说,就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军功爵制没有西周五等爵制那样的“授民授疆土”的内容。诸侯可以因其臣下军功的大小,赐予不同的爵位。爵位低的可以免除徭役,减免租税,或赏赐给一定数量的田宅;爵位高的可以封君食邑,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等特权。但这也仅仅是“衣食租税”而已,他们对于封地内的土地和人民则不能完全占有,国君还可以派官吏管理封地内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同时也不影响封地内的土地私有权。

          总之,在五等爵制下,奴隶主贵族在封国、采邑内,拥有土地、人民、政治、军事的最高所有权和最高统治权。而在军功爵制之下,新兴地主阶级在其封国食邑内,只能“衣食租税”,不能占有人民和土地,土地所有权和政治、军事权力是分开的。如果说五等爵制是西周奴隶主贵族阶级所建立的奴隶社会等级制度的话,那么军功爵制就是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根据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需要而建立的封建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在当时有一定的进步性,它对人民也有一定的吸引力,人民并能从中得到某种利益。当然,从本质上讲它还是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

          到了西周末年,世袭奴隶主贵族已经腐朽没落,逐渐失去了管理国家控制局势的能力。首先是周天子势力衰微,地方诸侯权势逐渐抬头。一些有作为的诸侯,为了富国强兵,为了争当霸主,不得不从下层人中,即从士、鄙人和工商业者中间选拔人才,改革政治。如齐桓公任用鄙人和商人出身的管仲、鲍叔牙;晋文公任用士阶层出身的狐偃、赵衰等人;楚庄王重用“鄙人”孙叔敖等,就是明显的例证。在西周时代,行政区划有国、都和鄙、野之分。国和都是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居住的地方,因此,在国、都居住的人称为“国人”,是有公民权的人;鄙和野是被征服的人和农业奴隶居住的地方,所以鄙、野居住的人则被称为“鄙人”、“野人”,他们是“劳力者”,是被统治阶级,没有参政的资格。在西周时期,工商业者的地位近于奴隶,所谓“工商皂隶,不知迁业”,他们只能世代从事工商业活动,不能改变职业,当然更不能当官为吏。士人在西周是奴隶主阶级的最下层,他们可以当武士、当小吏,有“食田”的权力,但不能进入上层。在春秋时期,士和鄙人及工商业者已有人进入上层政治舞台,这就打破了奴隶主贵族独霸政权的世袭制度,而这些士、鄙人及工商业者所参与的政治、经济改革,如废除井田制,革新税制,“相地而衰征”、“初税亩”,就破坏了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

          各国君主为了使出身于社会下层的人士能尽心竭力地为他服务,必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报酬,于是因功赐爵、赐田宅和“食封”制,便应时而生。所谓食封制,就是获得高级爵位的人,在他的封地内可以向人民征收租税,而不能完全占有封地内的土地和人民,这是一种封建性的剥削方式。

          在春秋时代,因功赐爵制在齐、晋、秦、楚、宋等国就已经出现,这是军功爵制的雏形。齐国是建立赐爵制最早的国家。《管子·小问》在提到为政三本时说:“三本者,一曰固,二曰尊,三曰质。故国父母坟墓之所在,固也;田宅爵禄,尊也;妻、子,质也。三者备,则民必死,而不我欺也。”这里所说的“田宅爵禄”,就是国君因功赏赐给臣下、士兵的土地、宅基地和爵位。有人可能要说,《管子·小问》是战国前期管子学派所伪托,还不足以说明齐桓公时就有了赐爵制度,那么《说苑·权谋》关于齐桓公对东郭垂“乃尊禄而礼之”的记载,却可以作为此事旁证。这里所说的“尊禄”,实际是尊爵禄,和《管子·小问》的“田宅爵禄,尊也”有相同的含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子仲姜镈》(又称《镈》)记载着齐桓公赏赐(鲍)叔“邑二百又九十九邑,与之人民都鄙”。鲍叔所得的邑与管仲所得的书社,都不是按宗法制度继承的财产,而是他们“积功劳而为卿”所得到的赏赐,这已属于军功爵赏的范围。反过来说,如果齐桓公时没有建立新的爵禄制度,那么由鄙人、商人出身的管仲、鲍叔,也就不可能在齐国掌权,更不可能得到书社和邑的赏赐。这是在五等爵制下与宗法制度盛行时期,不可能出现的事情。

          春秋时代,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已破坏,封建制的经济基础私人土地占有制已经发展起来,在此情况下,一些有作为的诸侯,如齐桓公、晋文公等人不管其主观意图如何,他们所建立的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反映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现实。这样,一方面是各国君主要奋发图强,改革政治,需要有才干的人辅助;另一方面是新兴地主阶级或正在向地主阶级急速转化的鄙人、士、工商业者要求有参政的机会,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两者一拍即合。各国君主想用田宅爵禄换取臣下的效力,而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们,则利用得到的田宅爵禄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并培养出更多的新兴地主,最后新兴地主阶级必然把奴隶主阶级送进坟墓。春秋时期的历史发展趋势,正是按照这样一种规律前进的。所谓的“田氏代齐”、“三家分晋”,就是新兴地主阶级战胜腐朽奴隶主阶级的体现。在这个新旧的转变过程中,军功爵制起到了很大作用。

    参考资料

    《军功爵制研究(増订版)》,朱绍侯,商务印书馆,2017年9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管子》学习第190天《 小问 第五十一》第一部分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tmpyhj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