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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中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

非法集资中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

作者: 李白拿酒来 | 来源:发表于2020-07-12 19:10 被阅读0次

    “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的实质要件。

    但实质要件并不会自己蹦出来,需要对一系列形式要件进行穿透审查才能得出结论。

    通过对上百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裁判文书的阅读及梳理,总结据以裁判的形式要件如下:

    1.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2.犯罪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是否为了单位利益);

    3.是否由单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议事程序决定;

    4.公司从合法成立蜕变至违法犯罪的时间跨度(是否基于犯罪目的创办公司);

    5.业务流程是否置于公司明知且控制下;

    6.公司人格是否独立(在对一人公司的审查中,尤为关键);

    在本文综述的12个案例中,上述要件出现的频次如下:

    为了单位利益11/12;以单位名义实施7/12;时间跨度7/12;流程置于单位控制3/12;经过议事程序3/12;人格独立1/12。供参考。

    有些考察维度是我们能坐而论道空想出的,有些恐怕不精读判决还真难以得出统计学意义上的结论,比如“公司从合法成立蜕变至违法犯罪的时间跨度”,几乎所有的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都没有挑明这一要素,但无一例外的,这些判决都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详细载明了公司每一步蜕变的时间节点。

    这个要素也许拿不上台面,但它绝对是法院考量单位是否基于犯罪目的而设立的最重要维度之一。

    1.(2019)鄂0592刑初20号:冯佳运等人非吸

    裁判:案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冯佳运最开始以百事得公司的名义发行了百事得基金,为控制成本降低年化利率,换成了以微事得公司名义发行的得微基金,不管冯佳运以何种公司名义推出的基金或产品,都是以单位吸收资金后再进行项目投资,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公司的行为表现较为具体,不同的部门内部分工合作,不同的岗位也有不同的管理人员,签订购买产品的合同也是按一定的流程审核及兑付。

    要件:以单位名义实施,为了单位利益,业务流程置于单位控制之下。

     2.(2016)川0903刑初473号:王召安非吸

    裁判:被告人王召安通过合盈公司吸收的资金是以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名义实施,该公司在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前已依法存在且不能排除所吸资金去向完全与公司经营活动无关,故该部分行为可以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要件:时间跨度长,为了单位利益。

     3.(2018)吉0322刑初113号:王梅非吸

    裁判:被告人王梅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将所吸收的存款通过POS机直接汇到合同指定的账户中,可认定其为了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吸收存款。

    要件:为了单位利益,业务流程置于单位控制之下。

     4.(2018)新0106刑初38号:郭金喜非吸

    案情: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车某公司自行向社会公众推行加油卡充值活动。

    裁判:车某公司自2011年6月21日成立,虽为一人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队伍、经营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设立后主要经营业务为给会员提供保险优惠、道路救援等服务。加油卡充值活动是基于改善公司经营亏损状况展开,也仅经营半年时间;具体业务由公司员工负责,虽吸收资金入郭金喜等个人银行账户,但入账银行卡均由公司财务人员统一保管并使用,有完整的财务记录,且车某公司自留吸收资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提成、房屋租金、公司经营支出等,仅少部分被郭金喜挪用,故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要件:一人公司人格独立,时间跨度长,为了单位利益,业务流程置于单位控制之下。

     5.(2018)川0922刑初192号:李文建等人非吸

    案情:2013年4月15日,绵阳市魁星酒业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登记成立。

    2014年2月,魁星酒业在开办糯米酒厂建设项目时,因无资金,被告人李文建便与任步金联系借款。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周娟、李文建与任步金共谋以“魁星酒业”名义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

    裁判:款项虽直接转入周娟账户,但主要用于魁星酒业开办酒厂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要件:时间跨度长,以单位名义实施,经过议事程序,为了单位利益。

     6.(2017)苏0104刑初695号: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非吸

    案情:2015年10月,被告单位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为解决公司运营资金短缺问题,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项兴海与郭志祥、被告人陈琴等人预谋后,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盈嘉大厦1510室设置办事处,公开对外吸收资金。

    要件:经过议事程序,为了单位利益。

    7.(2018)豫1524刑初275号:彭怀燕非吸

    裁判:在卷证据不能足以证实浙江昊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目的而注册成立,且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该公司已着手实施证券交易所、旅游等业务的准备、考察工作。浙江昊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单位名义吸收公众存款,且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要件:以单位名义实施,为了单位利益,时间跨度长。

     8.(2016)川0903刑初466号:谢海军等人非吸

    裁判:本案所筹集资金是由汇鑫公司直接或汇鑫公司指定人出借给实际的用款人,所产生的居间费、利息、收益均是由汇鑫公司或其指定人收取的(实际占有人为汇鑫公司),业务人员的招聘、人员职务的任命均是汇鑫公司进行的,业务人员的提成也是汇鑫公司支付的。

    要件:以单位名义实施,为了单位利益,务流程置于单位控制之下。

    9.(2014)岑刑初字第82号:冉某某等人非吸

    裁判:被告人在与众被害人签订各种协议及出具收款收据时,均以贵州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冉x祥名义实施,该公司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且吸收的资金部分也用于单位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单位从中获取了利益,故该单位应以犯罪论处。

    要件:以单位名义实施,为了单位利益。

     10.(2018)湘0408刑初42号:李谨集资诈骗

    案情:锦林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于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李谨与刘某1系锦林公司管理人员,截止2014年6月30日,锦林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2014年9月至12月,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介绍刘某1给雁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1、副总经理唐某等人认识,商议在衡阳进行融资事宜。

    要件:时间跨度长,经过议事程序。

     11.(2017)湘0103刑初119号:卢艳明非吸

    案情:2002年,蒋某1在广东省成立绿色世纪公司,从事保健食品的研究、连锁经营批发等业务。2006年,蒋某1在全国各省分别开设绿色世纪公司的直营店。

    直营店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客户会议来宣传公司美好前景和投资到公司可获得较高较稳定的投资回报,并组织客户开展活动(如到公园、农家乐游玩等),吸引客户加盟投资开店,承诺给客户投资额年利率12%-18%的分红。

    要件:时间跨度长,以单位名义进行,为了单位利益。

    12.(2019)赣0102刑初250号:吴杰等非吸

    案情:2007年7月4日起,李国建和丁红注册成立江西金三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4日,李国建注册成立金三江公司的子公司江西省天地自然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

    金三江公司在人流量密集的地方宣传,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公司的宣传折页,以此吸引中、老年人前来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会员。

    裁判:被告人系在公司安排下以单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犯罪所得也归单位所有,本案系单位犯罪。

    要件:时间跨度长,以单位名义实施,为了单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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