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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疑难解析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疑难解析6

作者: 子玉央 | 来源:发表于2018-07-03 17:27 被阅读3次

    其他问题

    1.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审计报告以及数额认定

    3共同犯罪如何区别对待

    4集资参与人诉讼中地位界定

    5稳控风险大,如何防范

    1.犯罪主体

    需结合案件事实,单位犯罪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合法的组织存在,不要求一定是法人组织,但不能是非法的组织,组织结构要求比较健全,有相关部门设置,独立财务,主体的存在。

    其次要实施单位意志支配之下的单位的行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而不是个别人的个别意见,

    看是不是单位的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结果要回归由单位承担,收益为单位所持有占有或使用。

    还要再考虑,这家单位不能仅仅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而没有其他合法业务,否则,以实施犯罪为主的认定个人犯罪。

    如果两个角度都合理,可以适度的从追赃挽损从哪个角度认定更为有利加以考虑。

    公司下面有子公司分公司等等如何认定,这些公司的存在是否有独立性,很多情况下是空壳的,只是名义,为了迷惑集资参与人,不存在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分支机构集资到的款项全部交到总公司,分公司不能独立决策的,也认定总公司。

    共同犯罪的考量。通说认为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和个人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前提下对单位内的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该都保持和单位一致的罪名。

    案例,甲乙丙三人生意亏损4000万,三人合伙成立新公司,成立五个销售部门,然后推销产品,给出保本付息回购的承诺,吸到5000万,三人开始就商定归还以前的欠款,就把4000万归还欠款,把前公司欠款通过一定方式把债务转移给现公司,这样看,受益者是现在这家公司。

    三人是主要负责人,三人商议可以算是单位研究决策,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对外实施行为,因为把前公司欠款转移到现公司,最后归还的算是现公司的欠款,现公司也是单位受益者。

    构成单位犯罪,集资诈骗罪。因为不存在保本付息还给现在的集资参与人。

    争议,五个团队的负责人不知道他们三人要堵前面窟窿的想法,单纯相信了这三个人告诉的,集资是为了投资什么项目。五个团队负责人,应该是直接责任人员,但如果认定集资诈骗就主客观不一致了。

    事实层面有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准司法解释。是否区分主从犯的批复,座谈会纪要,第一个答复说主从犯一般不宜进行区分,会议纪要里,如果认定主从犯更符合实际作用,更能体现公平正义,是应当区分主从犯的。

    单位犯罪还是单一主体,不应该评价为多重主体,带有自然人共同犯罪的特征,自然人之间可能由于实行过限会产生不同罪名的认定,法律规定并不禁止。

    今天暂时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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