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市市民,因为棚户区改造小李家的房子被征收。但是从始至终小李没有看到征收公告、没有看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事实上,行政机关也没有就征收及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在这样的情况下,征收办的人不断和小李谈补偿的事情,因为补偿也不合理,小李一直没有签订协议。谁知,征收办的人竟然放话说:“如果小李还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话,就要直接强拆”。小李听到这样的话顿时火冒三丈,转身就向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写了查处申请要求其对市政府违法征收进行查处。
谁知,查处申请寄出去三个月犹如石沉大海,一点水花都没有。这种情况下,小李向法院起诉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行政不作为。谁知法院却以小李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小李的起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层级监督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督促履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什么叫层级监督呢?简单说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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