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小玲入职深圳某公司任前台文员,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同年11月,小玲怀孕,临近春节放假前一个月,小玲口头向公司领导要求休事假,以便提前回湖南老家过年,领导未同意。但小玲就这样走了,到年后也未回公司上班。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小玲联系,小玲声称自己不舒服,不想回公司上班了,想在家好好休养,并口头提出辞职。按照公司规定,旷工3天公司便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小玲亲自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委托他人办理离职手续,并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但小玲拒不办理工作交接。请问,公司应该如何妥善处理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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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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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员工提出离职的形式做了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而当员工口头提出离职时公司该如何处理呢?实践中,很多员工都是通过口头方式完成离职的,但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作出处理,如果口头提出离职的,一是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二是可以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比如通过录音的形式。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方,对离职的举证责任更大,一定要对员工口头提出离职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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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例而言,因为职工是怀孕女职工,现其主动提出离职,对于公司来说,因系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要陷入对法规的僵硬理解,一定需要员工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或者由他人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在电话通话中对其主动提出离职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还需要注意在通话中明确公司的名称及沟通人员的姓名、员工的姓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公司同意员工的解除决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等等。如果担心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也可以采取电话录音并以公证的形式对录音进行取证,这样,录音的效力会更大。 -
另外,这种情况可否按旷工处理?虽然小玲系怀孕女职工,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小玲如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可以先向小玲发送返岗通知,告知小玲限期返回公司上班,若在规定时间未上班,则按照旷工处理。在返岗通知下方,可附上双方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处理的内容。在返岗通知送达小玲后,规定时间内小玲未返岗,则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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