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我眼中的世界
“偷”还是“捡”?

“偷”还是“捡”?

作者: 雨眠之夜 | 来源:发表于2017-04-10 23:42 被阅读0次

            前几天“爆料西安”微博转发了一个微博,主要讲了这么一个事:博主在商场休息的沙发旁放的袋子,临走的时候忘记拿袋子。回来找的时候已经没有了,调查监控,发现是一个女的拿走了。这个女的原先就在博主旁边,看到博主离开没有带上袋子后,坐到了袋子旁边,随后带上袋子离开。博主为了找回东西,所以发了这条微博,并配上了该女监控照片。并@大V求转发。

            作为一个在西安丢过多次东西的“老人”,对失主的心情能够深刻的体会,毫不犹豫地转发了这条微博。可当我点进去看评论的时候,真的大吃一惊。

    有直接定义这算不算偷窃的:

    有说po主应该负全责的:

    还有斥责po主不打马赛克,侵犯别人肖像权的:

    当然也有支持po主的:

            评论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大家可以去“西安身边事”微博上看一看。

            微博上的评论整理下主要如下:

            1.飞来横财型:该女行为不属于偷窃,纯属飞来横财,失主应该为自己的疏忽负全责。

            2.遗失活该型:该女行为不属于偷窃,属于捡到别人遗失物,最多算道德不高尚,人之常情,不应受到谴责,失主应该为自己疏忽买单。

            3.偷窃犯罪型:该女行为属于偷窃,失主应负一定责任或者无责。

            4.肖像侵犯型:失主在网络上爆照,涉嫌侵犯别人肖像权,此行为属于人肉,不道德。

            本来没什么大惊小怪的,以上的态度的存在我并不诧异。我诧异的是前两种态度的人居然有这么多!而且他们振振有词,甚至有人攻击失主。

            首先我要说明,我是支持失主的。

            正如文中所示,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为了准确地定义,我在网上查询了一天法律对于盗窃的定义,咨询了律师后做如下思考。

            针对这件事,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如何定义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上是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定义,但是一般情况下,裁定是否构成盗窃罪是在盗窃的行为基础上依照窃取的次数、方式、盗窃财产数额规定的。那么,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先搞清楚行为是否是窃取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⑴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注意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以上信息来源于百度百科

            很多网友认为该女的行为不算偷,也即不是窃取。我们将她的行为分析:

            首先,她的行为完全满足窃取的定义:违反失主的意志,强行将财产占有。当然,反对的还会说,这是捡到的,不是从失主怀里偷拿到的。他们的区别就在于是不是秘密的、不让失主发现的,他们依照传统的观念,认为从他们包里、车里、家里拿走东西不让主人发现才叫偷。对于该事件,失主将物品遗失,已经对物品失去支配权和所有权,所以不能算偷。

            真的是这样吗?我们还要分析一下“遗忘物”“遗失物”“遗弃物”的区别:

            所谓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其特点在于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如:携带的物品遗落在途中,车上失落的物品等。它的特点在于,一般情况下,失主不知物在何处丢失,遗失的时空跨度过大,虽然财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但事实上已不在所有人、持有人的控制、支配之下。遗落本身就意味着持有权的丧失。故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遗忘物却与之不同。遗忘物与遗忘者之间的持有关系并不因遗忘状态而丧失,这是由遗忘状态的特点及这些物品所遗忘的特定环境决定的。首先,从主观上看,尽管物主在较短的时间内由于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地方,但他对自己的物品所放置的地点是明知的。如将大衣遗忘在餐厅内,未锁的自行车放在楼前等,这与遗失物不同,持有者在主观上对其物品的持有要素是具备的。其次,从客观上看,虽然持有者的物品暂时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但毕竟与物主的空间距离较为接近,即使物主与物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但只要放置在持有人可以支配管理的空间内,持有关系仍然成立。因此,从客观上来看,物主对其遗忘之物也并非丧失了持有关系。

            另外,应当承认,在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时,社会上人们的一般观念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例如,失落在马路上的拎包,社会观念一般认为是遗失物。而停放在路边未锁的自行车,社会观念就认为是遗忘物。这是因为,虽然在客观上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离去之时与该物存有相当大的空间关系,但是就社会日常生活的观念,这种持有支配关系并不因人与物的空间关系而受影响,只是这种支配关系较之通常的支配关系为松弛,就其本质来看,这种支配持有权的松弛,也只是一种过渡现象而已。因此,判断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就不能只以持有人的主观支配意思的强弱或持有人与持有物的空间关系而决定,还应同时考虑到社会日常生活的一般见解。以正常人的认识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也是必要的。

                                                       —————引用来源于期刊《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9年  期号1

            对于此事件,原主人在商场这一公共场所,离开时候忘记携带物品。但是很快记得,并回身寻找,如物品并没有被别人拿走,她很容易拿回自己东西。她并没有失去物品的所有权,物品依然在失主的支配管理空间内。并且,拿走物品的女性明确知道物品的原主人在附近,失主随时可能回来拿走物品,依旧在失主离开的短暂时间内迅速转移物品并占有。所以该物品毫无疑问是遗忘物。

            对于遗忘物的占有态度,有人认为此行为应算作不当得利或者侵占,而此种观念依旧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此女拿走的是遗忘物,失主依旧对其拥有所有权,故该女的行为就是窃取行为,也即是偷窃行为。至于是否构成盗窃罪,要根据物品的价值裁定。

            再说我我对这件事的感受吧。

            这件事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居然有这么多人觉得此女的行为不算偷,更惊讶于甚至还有人支持该女的行为,反而斥责失主的小题大做,甚至用“傻逼”、“活该”这样不堪的词汇辱骂失主。

            这倒是让我想起我的经历:

            我在西安上学的时候丢过三部手机,注意,不是遗失,是被偷,两部是在上公交车的时候被小偷偷走的。而家人对我说出这件事后的反应出奇的一致:你怎么这么不小心?东西都看不住!后来又丢过MP3,钱包等一系列财物。家里人对我的评价只有没收拾,就差说活该了。

            一段时间内,我一直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没用,每丢一次东西我都要反省一遍,多次的教训导致我一到公车站就下意识紧紧握住手机。一时放松警惕,将手机放兜里,回想起来赶紧摸裤兜,惊出一身冷汗。

            然而有一天,我突然发现有什么不对:为什么我被偷了,大家不去谴责小偷,不去讨论治安,反而将责任全部归咎在我这个失主身上?我是受害者唉!就好像我被歹徒捅了一刀,别人不问我痛不痛,反而质问我为什么不躲开。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别人身上,我不得不站出来为受害者鸣不平,因为下一个也许就是我。那些冷嘲热讽的人是否会在遇到同样事情的时候,会按照他自己说的那样,打自己一巴掌,骂自己大傻逼,还是站在大街上骂爹喊娘,只有他自己最清楚。

            有人说:她不拿,别人也会拿。所以没必要说她有什么不对,都是人之常情。我对此种看法表示极其的鄙视。中国太多这样的人,拿自己的道德标准衡量别人。他们将动物的丛林法则成功的运用到人类社会,成功地说服自己接受这样的设定:一只狼不吃这只落单的羊,别的狼也会吃。既然羊都是死,那我吃了它也没什么不行的。他们把这些无人照看的东西看成羊,而周围的人都是狼,在这种观念下,他们也变成了狼群中的一员,他们吃羊吃的理所应当。殊不知,狼不能控制吃羊的本能,而人可以控制自己的欲望。

            人不是畜生。

            因为我不拿,别人也会拿;因为我不作弊,别人也会作弊;因为我不吃保护动物肉,别人也会吃……所以,他们安心地拿东西,所以他们对作弊毫不愧疚;所以他们吃着野味还暗自得意。他们不愿意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大家都不拿,失主自然能轻易的找回失物;大家都不作弊,考试便是绝对的公平;大家都不吃,动物也就不需要保护。

            因为他们做不到,所以认为别人也做不到,从而心安理得做着一些不好的事,你跟他理论,他讲世界就是这样,他却不承认就是他这样的人让世界变成了这样。

            就像有个网友评论:“所以你们觉得有便宜不占是王八蛋?”一语中的。

            至于有人关心起爆照不厚道,侵犯肖像权。这种人怎么说,想想都可笑,他们的关注点都跟一般人不一样,不知从哪听说了肖像权这一说法就拿出来卖弄。对于失主的损失他们视而不见,倒是扛起人道主义的大旗,关心起嫌疑人的名誉起来。我就爆照,你敢做这种事还怕曝光?都是成年人,做事不用承担风险和责任?作为失主,我有权利按照我的方式找寻我的东西,无论什么方法,我也愿意承担我的行为后果。我要是失主,我就等你来告,我也想看看人能不要脸到什么地步。

            所以圣母婊们,收起你们那伪善的面孔吧。

            有的网友说的好,他们不是失主,没有触及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和稀泥,对他人用尽冷嘲热讽,若涉及到他们自身利益,作为失主,他们必定骂天骂地,一旦某日成为受益者,他们一定会喜上眉梢,还叹收获太小。

            没有不变的立场,只有永恒的利益。他们就是这样的人。

    类似案例与分析:

    《法律学习与研究》

    苏州小伙被捕律师:分清“遗忘物”与“遗失物”

    类似案例的受害者自述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偷”还是“捡”?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tqoeat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