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林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为什么有的老板名下有多个公司?
为什么有的老板名下有多个公司还要新设公司?
为什么有的老板名下有多个公司又新设公司后还要再新设公司?
(不好意思,我在玩套娃...)
以我担任多个公司法律顾问的经验来说,当然是一个公司不够用,而有些情况下很有必要再新设公司。
一、一个公司就是一个项目
有时,一个人就能成为一支队伍,一个项目当然也可以成立一个公司。
大家都知道常规公司往往可以经营多个项目,也可以不断改变经营项目。但有些项目体量大、周期长,不适合同现有公司混合经营,这种时候就有必要新设公司。
比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一个项目对应一个项目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会以自身名义直接开发项目,而是每一个项目启动前都会新设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无论从法律还是财税角度,都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减少混乱甚至隔离风险。
二、共同投资新项目
两个以上的非关联公司要搞新项目,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联营,包括共同经营或以其中一方名义经营,但管理容易出问题。
如果新设公司作为新的经营主体,合作方作为股东身份出现,那么新项目就没有包袱,从零开始;同时,合作方之间的问题就是股东层面的问题,不会直接影响到实际经营层面。
此外,以新设公司的方式经营新项目,就算新项目失败也不会过多牵扯到合作方各自的经营活动,堪称“完美”。
三、新项目需要特定的资质
每个公司都有一定的营业范围,某些营业范围还需要特定的审批或相关资质。
在原公司无法满足资质条件的情况下,新设具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公司就是必选项了。
当然,我所述新设不一定是新成立,也包括新接手。
比如某些资质条件不是新成立一家公司马上就可以获取的,这种情况下就要想办法收购一家已经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公司。
这种情况在建筑类企业中较为普遍。
四、业务或人员要进行剥离
新设公司可以承接原公司的业务或人员,承接的业务或人员可以是优质的也可以是次级的,可以进一步实现更多的目的。
比如要搞IPO,新设公司承接优质产业,以该新设公司为上市主体;新设公司承接次级产业,那么就以原公司为上市主体。
当然,也有可能同IPO完全没有关联,就是要优化产业机构,这时新设公司都是有必要的。
近年来,将部分人员剥离到新设公司很普遍,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
为了提高人力效率、降低劳资风险,很多企业会新设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给该新设公司,相应的人员也装进该新设公司。
五、股权激励可新设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往往不会让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直接股东,而是通过设立新的持股平台使激励对象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之所以新设持股平台,重要的并不是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最重要的是管理效率的问题。
难以想象众多激励对象都成了公司的直接股东,股东层面的决策会变得多么的困难。
而新设持股平台不限于公司形式,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更多。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不论从管理效率还是税务成本来说,都更有优势。
六、原公司问题多不宜经营
原公司可能因为股东之间的纠纷、对外债务纠纷等问题不宜继续经营,此时有些老板就会用新设公司的方式来处理。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且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责任不会牵扯在一起。
当然,有些老板纯粹就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新设公司,新设公司甚至看不出来与原公司或者原公司老板的关联性,这就很“狡诈”了。
以上,关于新设公司的情况应该还有很多,留给大家思考。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