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31

作者: can_qua | 来源:发表于2018-08-31 20:46 被阅读0次

    第十一章,是非对错的人心标准及混淆概念的诡辩体系

    张道陵随即想到既然人们内心中所遵从的公平规则体系是存在的,那么人们日常判是非对错的依据是不是从其中产生的呢?在人类最初出现在自然界的时候,是没有是非曲直的标准的,人们只是依据于本能行事,而人又是群体性生物,而任何一种群体性的生物能够长期存在,必然会形成一套其内部作用的规则和分工体系。譬如蚂蚁,蜜蜂,狼群。但是人不同于它们的所在在于人有自由意识,不完全取决于强者为王的分配本能适应体系,人类自身的身体强弱与否与群体的地位,在很早的时期,人类开始使用工具的时候,这种关系就不再完全成正比,经验和技能往往成了群体中获得较为重要地位的关键。这些人往往能够获得资源的分配权,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他们自身有多么强壮而是他们拥有更多的经验,他们知道如何分配才能获得其他人本心的认同。比如在中国历史上的尧,舜,禹时期,他们凭借的就是行为的公正符合当时人们的内心的期望,所以他们才能获得权位,而是非对错也就此产生,符合人们内心期望的行为即为对,反之则为错,符合过往经验的是为对,反之是为错,但若是新知,虽然会因为一些人固有的经验所否定,但最终还是会被认同的。究其根由还是在于人们所遵循的内心规则的映射,王阳明说致良知,亦如是。而我们在日常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其实也就是逻辑规则的致性。譬如,宝马车想抢自行车道行驶,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双方争执不下,宝马车主纹身男子从车上拿出刀,对电动车主白衣男子进行挥砍。冲突中刀掉到地上,被白衣男子捡起,纹身男反被追砍致死。那么在大众内心中不认为白衣男子是过错方,前因与结果是一致的。挑恤行凶在前,反击击杀在后。很合理。社会上的法律并不能充当正义的使者,法律的作用最关键的就是惩戒挑恤行凶者和破坏法律规则的人。从宝马车主从车上拿刀那刻起,宝马车主的行为就不在法律规则体系内,而事后却又把电动车的行为纳入法律体系来衡量,这明显就是在扯淡。在宝马车主超越法律规则之外是,执法机构并不能及及出现惩制宝马车主的越轨行为。那么在其后的搏杀的这个过程中,法律是脱离的,那么在事后法律所要追责的就是谁把其后的节奏带出法律体系外的人。如同曾经的电视局中经常有的桥段,一个警察被人挑恤:因为你穿着警服,我不敢动你,有本事你把警服脱了,就是如此。穿着警服就是体系内的人,脱了就不再是了。道理也就是如此。

    我们在判断是非对错是必须在一个逻辑规则内的因果关系成立。

    但是社会之诡辩,狡辩,大有其人。而所谓诡辩之术,若身在其中有时明辩是一件困难的事,但是若按照数学公式去对照则很容易理解。

    就是1+1=2.+号是逻辑规则,=号因果关系的对应。那么2就等于1与1在+号逻辑下的结果就等于2。所有诡辩之术的逻辑就是1+1=2.那么2就等于1或1就等于2。或反之2不等1,或反之2不等1,那么1+1就不等于2。.诡辩的理由就是既然1+1=2那么2就是由1组成的,那2=1或1=2就是成立的。或2不等1,那么1+1就不等于2。就是混淆了+号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对应关系。

    历史上最著名的诡辩则出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白色+马等于白马,那么白马并不是马,这看似是很合逻辑的的,这个结论的实质是2不是1所以1+1不等2的逻辑混淆与因果关系的混乱。就是白马不等于白色+马。

    还有一个子非鱼焉知鱼之乐

    出自《庄子秋水》,中提到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儵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全文翻译:庄子和惠子一道在濠水的桥上游玩。庄子说:"白儵鱼游得多么悠闲自在,这就是鱼儿的快乐。"惠子说:"你不是鱼,怎么知道鱼的快乐?"庄子说:"你不是我,怎么知道我不知道鱼儿的快乐?"

    惠子说:"我不是你,固然不知道你;你也不是鱼,你不知道鱼的快乐,也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庄子说:"还是让我们顺着先前的话来说。你刚才所说的'你怎么知道鱼的快乐'的话,就是已经知道了我知道鱼儿的快乐而问我,而我则是在濠水的桥上知道鱼儿快乐的。"

    庄子的诡辩也是如此,惠子在说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之时是1,庄子说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这是另一个1,那惠子的结论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就是1+1=2.而庄子的诡辩就是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就是那回到前面2就等1,其意思就是回到前面,你在提问时,就知道1+1=2那么2就等于1.

    再举个西方的:有两个15岁的中学生找到教他们希腊文教师的办公室,问道:“老师,请问:究竟什么叫诡辩呢?”这位精通希腊文且又精通希腊哲学的老师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他稍稍地考虑了一下,然后说:“有两个人到我这里来作客,一个人很干净,另一个很脏。我请这两个人去洗澡。你们想想,他们两个人中谁会去洗呢?”“那还用说,当然是那个脏人。”学生脱口而出。

     “不对,是干净人。”老师反驳说,“因为他养成了洗澡的习惯;脏人认为没什么好洗的。再想想看,是谁洗了澡呢?”“干净人。”两个青年人改口说。

    “不对,是脏人,因为他需要洗澡;而干净人身上干干净净的,不需要洗澡。”老师又反驳说。然后,他再次问道:“如此看来,我的客人中谁洗了澡呢?”

      “脏人!”学生重复了第一次的回答。

      “又错了,当然是两个人都洗了。”老师说:“干净人有洗澡习惯,而脏人需要洗澡。怎么样?他们两人到底谁洗澡了呢?”

      “那看来就是两人都洗了。”青年人犹豫不决地回答。

      “不对,两人谁都没洗。”老师解释说:“因为脏人没有洗澡地习惯,干净人不需要洗澡。”

      “有道理,但是我们究竟该怎样解释呢?”两个学生不满地说,“你讲的每次都不一样,而又总是对的!”

      “正是如此,你们看,这就是诡辩。”

    这个对话的过程就是不停的变换1等于2,2不等于1所以1+1不等于2的逻辑概念与因果关系的混淆。诡辩论的实质就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片面性。诡辩论主观地运用逻辑概念与因果关系的对应的灵活性,把规则概念的灵活性变成主观的任意性。

    再举几个常见的例子:如闯红灯会出交通事故,那么闯红灯不一定出交通事故,不闯红灯不一定不出交通事故”;再比如如“锻炼身体有益于健康,那么锻炼身体的人不一定健康,不锻炼身体的人不一定不健康;这在很多人认为也是一种诡辩。而这事实上不属于诡辩。原因是1+1并不完全等于2.那么论证合理性质疑是允许的。这点是需要区别对待的。

    虽然显的有点胡搅蛮缠,因为前提已经给出了会,表示可能的意思,也就是表达了,闯+红灯可能等于交通事故,而不是必然的1+1=2的结果。

    所以诡辩的本质就是混淆规则概念以达到逻辑上的跳越,从而达成对原有逻辑规则的破坏和误解。事实上只要确立一个逻辑体系下的因果关系,诡辩很容易分辨的。ent"�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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