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补偿原则主要有两项意义:
第一、达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方面,被保险人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充分补偿的权利,实现保险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让保险公司利益受损,而被保险人从中获益。损失补偿原则对双方进行约束,一方得到合理保障,一方履行赔偿责任,这是公正公平的体现。
第二、减少道德风险。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无损失不赔偿,有损失以损失量进行补偿,不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这就可以避免一些心术不正之人故意破坏财物或者伤害被保险人而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原则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当中,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也适用该原则。不管是事后报销型医疗险还是保单直付型的医疗险都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但其他给付型产品则不在此列。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难以用金钱进行衡量,所以像寿险、大病险、意外险这类产品的保额都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保额越高,到时候保险公司给付的金额就越多。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投保人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可按照已经购买的保额获得多重理赔给付。
由于保险有定额给付的功效,所以很多国外的富豪用保险来做终身资产的保全和财富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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