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文汇报微信公众号上读到一篇文章,是最高法发布关于饲养动物伤人的典型案例的,感觉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挺好。
文章的标题是《最高法: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承担全责》,指向很明确。
文章中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希望各位养犬人士在携带宠物出行的同时,携上规则、记住安全、扛起责任,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乐、祥和履行好义务。”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文章介绍了四个养狗伤人被依法处罚的典型案例,第一个就是阿拉斯加犬撕咬7岁儿童的案例。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过很多恶狗伤人的事件,令人气愤的不仅仅是恶狗伤人,而是很多狗主人对自家狗错误不负责任,恶言伤人。
当然,大多数狗主人还是不错的。
一直奉行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不喜欢养狗逗猫,也不反对别人养狗养猫。虽然不反对,真心对狗猫没多少好感。有时候狭路相逢,心中也会发紧,赶紧躲闪,特别是遇上一些没栓绳的大型犬,更是惶恐不已,对养狗者心生恨意。
希望养狗者依法依规养狗,出门栓绳,管好自家,别随地大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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