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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是什么?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是什么?

作者: 露珠拾遗 | 来源:发表于2017-11-23 08:42 被阅读59次

人类制定了法律,之后又不断的解答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

人自我认知有限性,人的自我辩解本能和强大的依赖心理遮蔽了一个更为深层的现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和控制的手段,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

对某种行为选择所作的事后论证,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选择一定就比另一种行为选择更合理或更正确。

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类去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对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䄦财产所为的非法侵害。现代社会中,它还要求公众帮助,使个人能够对付生活中的某些事情,例如老龄、疾病、事故和失业等。

理性的能力:人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能够使个人在自我之外构设自己,并意识到合作和联合努力的必要。理性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理性告诉我们,为使得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得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

人性中的个人主义倾向和人性中的共有取向是相互补充的。

个人主义社会:通过典范和教育去引导个人成为自主、自立和自我实现的存在;可能会尽全力去促进人民追求个人幸福、鼓励意志坚定的竞争和道德上的自我决策。

集体主义社会:试图塑造人们,使他们成为整个社会的从属部分并促使他们把精力首先奉献给共同目标的实现;可能会强调共同目标的追求、合作态度的培养和集体道德原则的严格遵守。

但是个人权利的欲望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从人的头脑中消除;同事,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他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例如美国高度的个人主义VS政府的警察权力(最高法院定义为: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安全、道德规范和公共福利而对私权利施以限制的权力)

《政治家篇》中指出“法律绝对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第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食物无休止的变化,是的人民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指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

p43。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的三个时段:

第一阶段: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放的过程,标志是:宗教中新教的兴起、政治上开明专制主义崛起、经济中重商主义的出现。这一过程德国比其他欧洲国家都长。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沃尔夫: 均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证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发现。

第二阶段:始于1649英国清教改革;该阶段以经济中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自由主义为标志;代表人物:洛克和孟德斯鸠:观点是一种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重点影响国家:美国

第三阶段: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自然法因此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多数的决定;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重点影响国家:法国。

p63.孟德斯鸠“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吧权力用至极致,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p67.威尔逊法官“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存实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也同样名存实亡,就是无法无天。”

P70.卢梭“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那么,他实际上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哪里,人们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人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也就得到了自己所失去的一切东西的的等价物,而且,也得到了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已有的东西。”、“一群被动的国明,同事又是一群主动的主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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