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上条消息后面,老步以为无关紧要,就省略了,想不到后面还有紧要处,有个年度评比。这里再补充发全。
⑤舞台剧剧本:
首奖颁发奖金15万元,奖座一座;并得于得奖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寻求制作团队提出演出计划提供审查,审查通过者,发给合作之制作团队「演出制作奖金」。演出计划及奖金相关规定详参本办法五(一)、5.(2)。
评审奖颁发奖金7万元,奖座一座。
优等奖每名颁发奖金4万元,奖座一座。
(2)舞台剧剧本首奖得主演出制作奖金相关规定:
①由与首奖得主合作之制作团队向本局提案,并由本局奖助制作团队进行演出。
②演出制作奖金视计划需求核定,最高30万元,并由本局邀集学者专家审查后,凭核定之演出计划拨付。
③演出计划须符合下列要件: 应检附首奖得主与制作团队之「合作协议书」或首奖得主同意作品授权该团队演出之「授权同意书」。应包含4场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④制作团队须于接获本局核定奖助之公文后,于十五个月内完成演出计划。
⑤未能于两个月内提出演出计划者,视同放弃,并由评审奖得主递补。其申请、演出期限、及演出计划内容之规范,与首奖得主同,期间规定则自本局通知递补日起算。
⑥经核定奖助之案件,必须依计划内容确实执行,本局得就计划之执行进行查验,并列为未来相关案件审核之依据。
⑦受本局奖助之团队最迟应于演出活动开始2周前,提供本局为查验所需票券(或邀请函)及节目单(或当日领取节目单证明)各四份。
⑧本制作奖金不得任意变更用途,经审查通过之案件,若计划变更或因故无法履行,应即函报本局核准,但以一次为限;惟因不可归责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计划内容执行或履行时,不在此限。
⑨本演出计划之相关文宣资料(包括邀请函)明显处应载明本局为指导或赞助单位,相关宣传、记者会、座谈、研习、演讲及开闭幕式等重要场合,应于活动二周前通知本局。
⑩制作团队应于演出计划完成后一个月内,检送成果报告纸本(含照片档、奖助部分收支明细表等)函送本局办理结案。结报经费时,若有实际支出缩减超过原报预算经费二分之一者,本局将送结案审议委员会议审查。
⑪
受奖助之制作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视情节轻重,撤销或废止原核准奖助处分,并追回全部或一部奖金:
A.检送之申请数据或其附件有隐匿、虚伪等不实情事者。
B.未依计划内容确实执行或因故无法履行者。
C.拒绝接受评鉴或考核者。
D.未经本局核准,擅自变更计划者。
E.其他违背法令之行为。
受奖助者经本局通知应缴回奖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⑫
基于避免重复补助原则,同一演出计划已获本局或附属机关补助者,本局不再重复补助。
(3)提供发表管道:
得奖者除获颁奖金及奖座外,亦提供得奖作品发表管道,将作品收录于「台北文学奖得奖专书」中出版,并将作品部份内容制作海报,张贴于台北市捷运或公交车系统等之广告版面。
(二) 年金类-「台北文学年金」奖助计划
1.对象:业余及职业作家(无国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众亦可参加,惟须以中文创作)。历届台北文学奖文学年金得主不得参加。
2.名额与奖助金额:入围三名,每名奖金20万元,各颁发入围证书一张;一年内完成写作计划后,再进行二阶段决审,评选出一名文学年金得主,致赠奖金40万元及年金得主奖座一座。惟入围者作品,若于决审前辑印成书者,不得参加决审。
3.申请:须提出未来一年之完整写作计划(不超过2,000字),写作主题须与台北有关,文体不拘;计划内容之质与量须能以编印成书为原则,申请时须附本次写作计划之部份作品(小说、散文、报导文学等至少1万2,000字,新诗至少10首)提供审查,提供审查之作品不得于入围名单公布前发表。申请者另可检附其他个人作品供评审参考。
4.写作期限:申请获准者,须在一年内完成写作计划。
5.写作规模:小说、散文、报导文学等至少8万字,新诗至少50首。
6.年金给付方式:分入围、得奖两阶段给付:
(1)第一阶段:入围者将于接获本局公文通知后,凭领据核拨入围奖金20万元。
(2)第二阶段:入围者依限完成写作计划后进行决审,决审选出之得奖者,将获颁年金得主奖金40万元。如未依限完成写作计划时,文化局将追回入围奖金20万元。
(详情请参见http://literature17th.cultur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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