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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高频考点
一、概念及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二、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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