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一、婚姻的成立——结婚
1.结婚的积极条件:
(1)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2)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包括三代)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当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3.无效婚姻
(1)重婚,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受胁迫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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