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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第9条到第23条的内容

《唐律疏议》第9条到第23条的内容

作者: petula | 来源:发表于2018-01-14 10:14 被阅读0次

            放寒假以后无课,终于发现自己还有生活。所以,周日要去逛街买买买,本周份的内容今天先写。其实第9条到第23条从放假前一直看到上一周并总结,所以严格上说这是上周的内容。好了,不说废话,接下来进入这14条律文及其疏议 以下是严肃的分割线。


            第9条到第23条整体交代的是唐律中有特权之人所享受的特权以及使用特权的限制。

          按唐朝的社会等级,第一等是皇家和官员,第二等是凡人,第三等是贱人。享有特权的是第一等及其所荫之人和第二等凡人中特殊情况者。此14条先交代享有特权之人和享有的相应特权。八议、上请、例减,赎,此四种特权,除法律特别排除适用的情况以外,所有享有特权之人都可以享有。官当则是官员和有爵位之人独享的特权。以上特权,都是针对主刑的减免或易刑办法。

            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则是对官员的特殊处罚,属于附加刑的性质。由于唐朝官制中存在两种官职,因此,此处也明确说明了官当、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的实际执行办法。官当的原则是先以高者当(职事官中),次以勋官当。除名的原则是除所有历任之官。免官则只免现任,不追毁历任告身(委任状)。免所居官只免所任一官(同样是先免最高者,然后勋官。一人任数职的,同样是先免最高者。)。其中,还涉及几种特殊的官品,有行、守官、视品官、假版官和赠官,以及虽无官但待叙或待任职之人。

            由于官员即使被处罚,经过一定年限以后还可以再次任官,因此此处还规定了叙法,即官员再次任官的年限和任官的官品。除名是六载,原则上依出身法。免官是三年,降先品二等,免所居官是一年,降先品一等。(载和年计算方法不同)附带介绍的还有被处罚官员的其他待遇,概而言之是还依本色。

            其他附带规定的内容还有官员更犯的处理办法,妇女享有官爵的规定,诬告官员量刑的特殊规定。(夹带规定诬告特殊身份者道士和女冠的特殊量刑办法)。

    (具体归纳,稍晚附笔记照片。预警,笔记凌乱且字丑。下回会好好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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