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最终出售的产品就是自己,包括你的举止、言行、谈吐,当事人最终是为你的点子付费。所以,言辞条理,来源于不断的写作。写作是基本功,然后是谈吐、专业,再是交际、营销。”
互联网+律所+学院峰会上,相比于经济学家贾康教授、刘桂明老师和陈有西律师的精彩发言,z主任席间的这句闲谈,让人收获最大。
是的,对于法律职业,写作,是一门基本功。小而言之,是法律共同体的交流工具、法学思维的外在展示;大而言之,是个人生活经验和对事物敏锐概括能力的体现。
首先,写作是一种梳理案情的方法。三千世界,诉争的事实常万象纷呈,但最终,都归于基础法律关系中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对垒。故通过文字辅之以图表对个案的概括,其一,可以增加对案情的熟悉。让思绪穿梭于具体事实与抽象法律之间,把乱麻般思绪和模糊的事实理清,将脑海中的法律知识调取、复现、应用于具体案情。其二,相当于完成了庭前事实之辩与法律之辩的准备工作。充分在内存中调取于己方“有利于”的支撑点,感受到文字的磅礴力量,收获到法律思辨之美,是为进一寸有一寸之欢喜。其三,为完善庭后的代理词或答辩意见提供素材。经过开庭,双方充分完成了信息交换,再针对法官关注的重点、对方所做的辩驳,综合自身的梳理,有助于形成最终的代理意见。
其次,与“字”为伍,不断培养文字的敏感,是法律人应培养的一种直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的运用在于法律的解释,而法律之解释必然离不开对组成法律的每一个基本单元“字与词”的含义理解。另外,民商法律关系的建立,更多的是以合同为载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合同正是供求双方为交易立法,这是另一种“法律”。例如“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和盖章生效”,以“银行年贷款利率6%计算”和“以银行年贷款利率的6%计算”的含义区别,有的合同可能正是因为一两字的增减,形成了谬以千里的解释。一个经常阅读和与字为伍的人,有着比一般人丰富的词汇。在分析表达时,才能对词义之间潜在的区别有着敏锐的把握。所以,法律人应常与“字”为伍,保持一种对文字的直觉。
再次,写作是知识管理和专业化形成的途径之一。知识积累的途径一般分为吸收、转化、输出三个步骤。个人的法律实践经验,若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日常必然是呈点状的凌乱,也即所谓的知识碎片化。所以,养成写作记录的习惯,有助于对点状知识的整理,回顾。然后由一个点,根据市场需求定位,慢慢牵出线、面,形成自身的知识体系。律师差异化的形成,主要在于后期知识边界的不断扩张、生成和巩固。通过不断系统的写作,日拱一卒,必然有助于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
再其次,文字可以作为分享、交流的载体,能重复营销不存在折旧。律师,从传统观点而言,是一个比较“私密”的职业,这种“私密性”体现在一方面师徒之间的“传、帮、带”,另一方面的“留一手”。这种矛盾的存在,是基于利益关系所决定。但是,随着经济日趋细化,法律服务行业只会呈现团队型、专业型、分工效率型的发展趋势。通过写作,既能不段内化知识,深化认识;也能通过分享所感所悟,嘤其鸣矣,求其友声,藉此不断形成自身的信誉。律师的品牌,所能取得他人的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的信誉。
最后,激扬文字,针砭时弊,更是律师或法律共同体的法治价值追求。“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律师,天生在体制内是分裂者,体制外是反对者。就社会的分工而言,律师在强大的公、检、法面前,动嘴时易被说成是“免费嫖宿者“,动手时裤子都难保住,更有被活埋的危机······。这有着大环境使然,有着各方利益的勾兑,也有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缺少交流所造成的壁垒。本是同根而生,相煎何太急。律师,虽谋肉食,手无寸铁,但仍需有着对法治的脉脉温情,抵抗公权力肆意任性的坚守,对时弊妄言一二的勇气。以有理、有节的理性,春秋笔法的睿智,为法治,发出自己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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