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时候看西方文学作品的时候有个感受,觉得他们特别蠢,做了坏事又没有人知道,已经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什么内心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为了更大的目标,牺牲个人或者违法从权为何不对?有些作品甚至并不是专门讨论这两项议题。而那种不经意间流露的价值才更令人不解,因为自然更具真实性。
后来我懂得了两者的区别,一个是“罪”感,一个是法律,人要对自己思想、言行有限制,怀敬畏心;法要对权力有限制,为弱者代言。
这里不是为了批判什么,只是看到茨威格在《昨日的世界》中描述奥地利沦陷的切入角度时回忆起曾经的感受,也许这两种底层逻辑只是我在90年代的生活的圈子中没有感受到,希望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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