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胎儿利益的保护、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法定继承,关键词为“第一顺位”。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继承编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据此可知,小强与熊某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杨某系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考查代位继承,关键词为“代位继承”。该项错误率最高,备考时应重点关注该选项。代位继承的适用情形有二:(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题中,熊某为被继承人,女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因此,与上述第二种代位继承的情形无关。同时,熊某先于女婴死亡而非“女婴先于熊某死亡”且女婴并无子女(直系晚辈血亲)。因此,亦不存在第一种代位继承的情形。一言以蔽之,本题与代位继承问题无涉。故B项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胎儿利益的保护。熊某死亡后,其遗产依法应分成四份,分别是:杨某(妻子)一份;小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一份;男婴一份(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女婴一份(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后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为其保留的遗产按熊某的遗产重新分割,即杨某、小强和女婴继承。故C项错误,不当选。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按女婴的遗产法定继承,即归其母杨某(母亲杨某为女婴唯一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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