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难,难到什么程度呢?不谈任何数据,单说现象,它已经难到了影响刑事辩护生态的程度。司法机关会暗地说你傻逼,同行会偷偷笑你幼稚。
今天不谈策略上的无罪辩护,只谈实质上的无罪辩护。什么样的案件具备可能出罪的潜质呢?
一是要事实上无罪。这是案件得以出罪的大前提,很多办案人员甚至在私下或半公开场合公开表态,如果他们笃定某人确实有罪,那么无论如何也不会放过他们。他们无意间点破了刑事案件最实质的证明标准:“笃定”。
“事实上无罪”实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如果他们无法完成这种主观判断,那么他们就会毫无心理负担的将程序推进下去。在他们“笃定”有罪的情况下,证据标准也会一降再降。甚至可以说,在证据标准这个问题上,刑事案件有着远超民事案件的容忍度与宽容度。很多案件的证据连民事举证都难以支撑,但就是可以判刑事案件。
二是要证据上无法完成有罪。可能会有人有疑问,既然事实上无罪了,那么证据上必然也是无罪,为啥还要单拎出来说呢?这是一种脱离现实的傻白甜理解。充斥伪证的刑事案件不是没有,我手上就有两三个。言词证据是刑案证据之王,他们就像一管管万能胶水,可以肆意粘贴出他们想呈现的模样。这种现象在恶意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尤为常见,开局一张转账凭证,内容全靠编。我们的证人又不需要出庭,做完笔录拍拍屁股走了。到底是证人在瞎说还是公安在瞎记,管不了,反正你按着大红手印呢,法院就能照着判。
三是要有积极的出罪事由。绝大部分案件的出罪都是由于新证据的出现或原证据发生改变所导致,也就是出现了积极的出罪事由。接前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程序上在持续推进,那么它至少是“证据上有罪”的,任何一个办案机关都不会办出一本“无罪”的卷宗。寻找积极的“出罪事由”,也是对刑辩律师来讲,风险最高的一个环节。我听一名老律师讲,多年前他办一起刑案,四名证人出庭,开完庭后四个证人全部被抓,检察院盯了他大半年。此后再也不办刑事案件。
四是要设法打破公检法铁板一块的互信状态。公检法之间基于互信的信息共享,强度要远超辩护人单方说辞。程序地位越靠后的司法机关,越无法接触第一手资料,需要向其程序前手核实(法院向检察院核实,检察院再找公安核实)。一般情况下,后手司法机关会无条件信任前手。但一旦这种互信被打破,铁板出现裂痕,案件就会有意想不到的转机。我曾有一起不起诉案件,就是因为公安藏匿关键证据,检察院两次退侦要求补充,公安始终不拿出来,最终检察院直接不起诉。这个案件当时有些超出我的预期,最终导致不起诉的,恐怕是这种互信基础的破坏而非单纯的技术原因。你可以藏一份证据,就可能藏十份,鬼知道这个案件到底有多少问题?我可不想替你背黑锅。
五是本人及家属要“武德充沛”。张氏叔侄为了喊冤,甚至拒绝减刑从不唱感恩的心。这一反常但坚定的表现最终引起了驻监检察官张彪的注意,申诉工作才得以步入实质性程序。事实上即便是当地检察系统亲自出马,也碰了一鼻子灰,我建议有喊冤需求的人都好好了解下这段故事,能够避免很多冤案处理的误区。张彪在以个人名义无法推动案件的处境下,以石河子检察系统名义官方去函浙江检察系统,对方只回复一句,我们浙江从来没出过冤案,直接挂电话。公对公尚且如此,纠错之难,无异于刮骨疗毒。没有充沛的武德,没有日复一日的坚持,恐怕难以实现。
司法永远不可能做到不出错,只要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承认无罪辩护的价值。
这不是神经病,是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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