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绝招!报案指控对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核心观点:退货不成,报案指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招非常毒辣。
案件事实:
钠锘公司法人代表为被告人周某甲,2002年7月,钠锘公司与鸿峰公司签订购销总售价人民币1600万元的两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其成套设备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钠锘公司组织公司技术人员设计两套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图纸。同年9月30日,钠锘公司与北京锅炉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资质)签订合同订购上述生活垃圾焚烧炉设备部件中的两台余热锅炉,钠锘公司将锅炉设计图交由北京锅炉厂上报审批,并于同年12月2日获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批准生产。
期间,钠锘公司于2002年10月向江苏省靖江市合金钢机械厂签订合同购买上述设备所需的炉排片、侧密封块、炉排夹板等物,质量标准要求按图纸、技术要求生产、验收,同年11月又与唐山巴高克锅炉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资质)签订合同购买炉排装置及传动轴各两套,约定制造和验收符合JB/T3271-83《链条炉排制造技术条件》,后又向该公司购买除氧器、分汽缸及软化水设备。
设备在运营过程中,经常发生故障,鸿峰公司据不付钱,要求退货。
2007年5月29日,钠锘公司以鸿峰公司拖欠合同款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鸿峰公司支付钠锘公司货款6361310.8元,驳回钠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20日,鸿峰公司以周某甲涉嫌犯罪向石狮市公安局报案。
201年1月7日,福建省机械工业材料测试中心站受石狮市公安局委托,对鸿峰公司提供的炉排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样品的化学成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年3月28日,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受石狮市公安局委托,对两台生活垃圾焚烧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结论是两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劣质设备,属于不合格产品。
同年9月28日,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再次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结论是属于不合格产品。
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经网上通缉,在北京市东城区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指控周某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官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钠锘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首先,虽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涉案锅炉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的鉴定意见。但本案其它证据也表明,涉案锅炉的设计总图系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生产;
在制造、安装完成后,国家环境分析检测中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现代分析中心经对焚烧炉的污染排放分别进行实地测试、样品检测,结论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泉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对两台焚烧炉进行安装监督检查,认为该两台锅炉的安装质量已基本具备总体验收的条件,出具《锅炉安装监检报告书》同意进行总体验收;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对两台焚烧炉进行包括图纸审核记录、链条炉排安装、链条炉排冷运转、筑炉工程施工、烘炉、筑炉记录等方面的检查,出具《工业锅炉安装工程质量证明书》证明两台焚烧炉符合国家关于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还于2006年至2008年每年对两台焚烧炉进行外部定期检验,于2005年及2007年进行内部定期检验,只提出温度表、安全阀等未按期检验、水垢未清除等一般性问题,检验结论分别为整改后运行、监督运行、允许运行等,其中炉排、拱墙经检验均无问题。
因此,关于涉案设备的质量状况,本案证据存在前后不相符合之处。
其次,钠锘公司与鸿峰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时明确约定适用国家标准。在设计上,钠锘公司有将锅炉设计总图交由北京锅炉厂上报审批,获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的批准生产。在试运行中设备发生故障后,钠锘公司曾多次与对方协调进行整改,及由相关部门提请福建省建设厅召集省、地、市相关部门召开整改协调会。
以上可以看出,钠锘公司和鸿峰公司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且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均明确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2007年5月,钠锘公司以鸿峰公司拖欠合同款为由提起诉讼,现双方合同纠纷仍在民事诉讼活动之中。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单位钠锘公司、被告人周某甲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钠锘公司、被告人周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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