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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误区之简易征收不可抵进项税额

企业纳税误区之简易征收不可抵进项税额

作者: 税点点_节税 | 来源:发表于2019-03-20 12:56 被阅读58次
税点点:企业纳税误区

“简易征收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只要纳税人将成本中用于简易项目和适用税率分开核算,适用税率部分的成本取得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均可抵扣,比如建筑业的老项目。

换句话说,当企业有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情况时,只要分开核算,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就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下面,税点点就来举个例子,仔细思考着看:

某企业销售2016年3月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办法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额为75万元(不含税),需纳税1.5万元(75×2%)。而当期“日常销售初期+销项-进项”的期末结余3万元(即转出多交增值税)。那么,这1.5万元按简易办法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与结余的3万元相抵,留抵下月再缴吗?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1.5万元不能与结余的3万元抵扣。因为简易征收办法与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属于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出的增值税是企业的应纳税增值税税额,而不是销项税额。(这一点大家需要注意)

因此,简易征收方式下的分开核算就是我们熟知的差额纳税(大家懂了么?)。没关系,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差额纳税的处理过程。

上海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50万元(含税),而自建部分成本为24万元,支付给QL公司分包款120万元(含税)。该建筑公司向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建筑公司按差额计算税额申报:

应纳增值税=(15000000-1200000)÷(1+3%)×3%≈8737.86元;

计算发票金额(不含税)和税额:

税额=1500000÷(1+3%)×3% ≈43689.32元;

金额=1500000-43689.32 = 1456310.68元;

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包括在全部工程的增值税中,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3689.32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行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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