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香港的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是人寿保单中常见的条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单生效一段时期(通常为期两年),即使保险公司其后发现保单持有人或被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任何对签发保单的重要事实,如果并无欺诈成分,则保险公司不可以就保单提出争议或抗辩。不可争议条款并不适用于任何附加契约,因此所有附加契约均不受这两年“并非欺诈”期的限制,如果没有披露的资料对签发保险合约至关重要,则无论保险合约缮发多久,保险公司都可以提出争议。
这是香港地区的规定,大陆地区的规定在《保险法》第16条,你不妨对比一下有什么区别。(百度搜索“保险法”,即可看到。)
还有,诚信是契约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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