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爱的白百合,出轨新闻被肆无忌惮又极其恶俗的投放到了几乎所有媒体之中。
就像是我心爱的文章一样,这姑娘以后的星路历程估计是要一片惨淡了,至少像《失恋33天》这种爱情、青春的片子估计是再也无缘。
虽然影视剧中的形象只是虚拟,但这虚拟与真实形象之间的区别,从一开始就显得模糊不清。
记得小时候,老爸只要一看到陈强(陈佩斯老爹)的电影就会跟我感慨,说他曾经因为扮演黄世仁演的太神似,差点被一个解放军战士当场打死。还有建国初期的其他一些很厉害的反派演员(尤其是演汉奸的演员),在国家领导前来接见的时候都是不允许出现在领导面前,只能在台下偷偷躲着,仿佛不存在一样。
在国外,甚至有军官真的当场打死反派演员,清醒之后又懊悔至极以至于自杀的悲剧发生。
虽然现在不会有人仅仅因为演的太像而拔枪要杀演员,但是,因为情感上的带入感太强,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一个在真实生活中具有反派形象(尤其是出轨艺人)的演员出演正面角色,甚至是任何角色。
比如吸毒、嫖娼被抓的艺人们。
相比那些出轨的艺人,广电总局则是明令规定:
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一句话就是,影视制作与传播要与一切明星的违法犯罪行为(内容)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明星(人物)断绝一切关系。
凡是吸毒、嫖娼被抓的明星一律遭到封杀,这甚至是很多人唯一一次觉得广电总局做得对的事情。
我自己也从未质疑过这种封杀(对于吸毒者)。可当我开始质疑自己的这种不质疑,才突然发现这看似毫无争议的行政权力也并不真的是那么站得住脚。
1、有犯罪前科的人仍然有重新工作的权利,用人者可以把它当做一个减分项,但不代表他们没有资格去工作。
2、如果有犯罪前科的人不能做明星(影响力大,且非常不正面),那做个企业家太成功以至于成了网红怎么办?做其他工作太成功以至于影响力巨大怎么办?
3、如果真的坏人(有前科的人)去饰演好人是一种虚伪,是对好人的亵渎啥的,那么真的好人去饰演坏人为什么就没有问题呢?
4、如果真的坏人不能做明星,甚至他们的“事迹”都是不允许被炒作的,可是真的坏人却又大量存在,且通过各种官方及非官方途径让孩子们看到,那我们是想让孩子们以为只有明星永远不会犯罪的吗?
可能是吧,毕竟愚民最好摆弄。
白百合演的角色再清纯可爱,那也是她的角色,而不是她本人,反过来,白百合的出轨再“不可描述”,那也是她本人,不是她的角色。
考虑到我们对于明星的了解基本上都来自于虚拟作品,即使所谓的真实生活,也都含有大量的表演成分,以至于真假难辨,所以说我们认为自己了解的明星,其实跟Ta本人可能真的关系不大。
所以当Ta被喜爱时,被喜爱的并不是Ta本人,当Ta被厌恶时,被厌恶的当然也不会是Ta本人。
因为白百何清纯可爱的角色而喜欢白百何的人(比如我)喜欢的根本就是她的角色,顶多是她的外表,那么既然她演技依旧,其实再让她去演一个清纯可爱甚至忠贞不二的角色,好像也没什么理由表示反感吧?
但是,我们早已习惯了阳光之下都是好人的假象,也从来不曾收起那把分不清真实与幻像的手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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