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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债务隔离,到底是如何实现的呢?

保单的债务隔离,到底是如何实现的呢?

作者: 蒋莹财富笔记 | 来源:发表于2020-06-25 23:30 被阅读0次

    大家知道,购买人寿保险具有“避债”功能,所以就特别适合企业主购买,以防未来企业投资风险、经营不善,危机家庭财务健康。

    那么,这种避债功能绝对百分百靠谱吗,答案还真的不一定。

     01 

    人寿保单的“避债”其实是一种不太严格的说法。

    因为“避债”行为,在全世界都是非法的,特别是任何故意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安排,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准确地说,人寿保单是具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

    因其特殊的设计结构,在满足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从而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

    从法律意义上讲,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债务是完全独立的。

    而一份人寿保单是由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四个部分组成的。

    那么,通过合理合法的合同设计,对保单进行法律关系的规划,就可以使财富在各个当事人之间进行流转。

    所以说,债务隔离是由法律关系所决定的,而不是保险本身具有的功能。

     02 

    误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自己的债权,如果投保人欠债,别的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答案是否定的,存在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呢?

    目前来讲,如果投保人有生效还债的法院判决书,根据以往的案例,各地的判决情况是各有差异的。

    来看下面一个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复119号

    原告与被告存在债务纠纷,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取被告在中国人寿投保的某保单的现金价值,法院予以同意。

    中国人寿不服,提出异议。

    最终,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是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金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再来看一个案例: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执复字第36号

    当事人作为投保人,给自己的子女买了7份重疾险,受益人为法定。后当事人涉及到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要求法院对保单进行强制执行,划扣保单的现金价值。

    复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平安人寿签订的7份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与疾病作为投保标的,具有人身保障功能,法院强制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会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

    因此,该类人寿保险不宜强制执行。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并不包括人寿保险

    从法律上讲,人寿保险只要认定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法院并不会区分是投资还是保障型。

    但是,根据上面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事由,部分法院的审判也是有些差异的。

     03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被执行人,那么面对债务问题,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那么,投保人的设计就很关键。

    常见的隔离债务的保单结构是:用负债可能性比较低的人作为保单的投保人,以规避受到债务威胁的可能性。

    举个例子:40岁的张总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小企业。张总的父母60岁出头,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无负债。张总的儿子10岁。

    企业经常需要贷款用于资金周转,而往往银行贷款需要张总夫妻两人作为担保人。

    张总的企业净资产2亿元,家庭净资产8000万元。目前经济形势下调,他打算拿出2000万购买保险,规避全家的疾病、意外风险,同时创造一个稳定的现金流。

    针对张总的家庭结构,进行如下保单设计:以张爷爷为投保人,张总为被保人和生存受益人,张总儿子作为死亡受益人,购买大额年金险。

    用年金险每年返还的一部分配置寿险、意外险、重疾险和高端医疗险。

    因为保单的购买发生在张总家庭债务和企业债务状况均良好的情况下,且张爷爷的负债可能性几乎为0,那么这份保单受到企业负债的可能性就非常低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为张爷爷,那么必须在投保之前签订好赠予协议,并做好公证遗嘱安排。

    这是为了防止当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的相关权益和现金价值将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风险。

    第一,如果张总有手足,那么会面临遗产平分的法定继承;

    第二,张总继承的遗产必须偿还张总的债务;

    第三,遗产继承的手续相当繁琐,不确定性大;

    第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面临婚姻分隔;

    第五,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继承人的责任遗产,可能被用于清偿继承人的债务。

    所以合理的做法是在公证遗嘱中写明:投保人去世后,保单的少部分权益归张总所有,大部分权益归张总儿子所有,由张总代为持有保单。

    一来,张总作为债务人损失的现金价值只有少部分,保全了大部分资产;

    二来,规避了张总的儿子作为投保人退保,挥霍现金价值的风险。


    总结:

    保险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

    它没有任何非法避债的功能,而是因为依据保险合同的设计,财产在保单不同角色之间实现了合理合法的流转。

    利用保单结构设计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是最通常使用的方法。

    除此之外,还有购买低现价的产品、巧用保单贷款、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实现债务隔离等方法。

    总而言之,未雨绸缪,防范未然,是保险得以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也是保险区别于其它金融工具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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