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派遣关系。星龙公司作为派遣公司与卫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将其派遣至水浮公司工作。星龙公司作为卫某的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卫某支付工伤保险费,卫某个人无需缴纳,A项错误,B项正确;
以工伤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也不能替代。即使星龙公司已经为卫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仍需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C项错误;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首先,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员工个人无需付费,另外,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后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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