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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大陆控制权之争,吴忌寒的法定代表人被撤销,终于找到原因了

比特大陆控制权之争,吴忌寒的法定代表人被撤销,终于找到原因了

作者: 竹子_股权道 | 来源:发表于2020-05-10 23:00 被阅读0次

    比特大陆的创始人抢营业执照,吴忌寒好不容易抢到的法定代表人之位,为何得而复失被撤销了呢?

    根据财经网链上财经和吴说区块链披露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截图,终于找到原因了,下面会具体分析。

    回顾北京比特大陆控制权变更的经过,如下图:

    2019年10月28日,北京比特大陆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詹克团变更为吴忌寒。

    2019年11月5日,北京比特大陆的总经理由詹克团变成吴忌寒,至此詹克团已经完全从北京比特大陆出局。

    詹克团这边反应还挺快的,先是去法院起诉,又很快在2019年11月14日撤诉,改为申请行政复议。

    一、第一次行政复议

    第一行政复议的结果在2020年1月31日出来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吴忌寒的登记被撤销,为什么呢?

    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吴忌寒这边申请把法定代表人由詹克团变更为吴忌寒时,提交资料中的《股东决定》第5项写: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后来把这第5项划掉了,并盖了北京比特大陆的公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说,这是无权修改,破坏了股东决定的真实性,所以这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被撤销了。

    财新采访刘路遥的说法是,当时经工作人员提醒并不需要加这句话,为免来回跑重新打印,就直接进行了涂改。

    而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过程中已给各方多次发表意见的机会,吴忌寒这方也多次提交书面意见,但对于《股东决定》是否要修改公司章程这事始终论述不清,前后矛盾。

    二、第二次行政复议

    第一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虽然被撤销了,但此时法定代表人已由吴忌寒变更为刘路遥,无法简单恢复回去,所以詹克团又申请第二次行政复议

    第二次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在比特大陆第二次变更提交的资料中:

    2019年12月30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有吴忌寒的签名。

    但在2020年1月2日办变更登记时,比特大陆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的签字是“刘路遥”。

    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

    2019年12月30日修改公司章程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吴忌寒,不是刘路遥。

    按北京比特大陆之前的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吴忌寒虽然在公司章程修正案签名了,但他的签名是作为股东,而不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1月2日办变更登记时也没有吴忌寒的签名。

    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吴忌寒这边的答复明确表示,在第二次的变更申请材料中,吴忌寒并未以比特大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任何文件。

    而且,第一次变更已经被撤销了,第二次变更已失去合法的事实基础,所以第二次变更也被撤销了,恢复为2019年10月28日前的状态,就是詹克团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写在营业执照上的,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要更换营业执照,然后有了抢营业执照的事件。

    三、股权道竹子的解读

    3.1 谁做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而北京公司由香港公司100%持股。

    根据比特大陆的官微声明,香港比特的执行董事和授权代表人均为吴忌寒一人,所以谁做北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吴忌寒决定。

    除非詹克团能够从开曼公司撤掉吴忌寒在香港公司的职位或授权,否则这步比较难动摇。

    3.2 谁做总经理?

    由公司章程规定,因为没看到北京公司完整的公司章程,所以无法判断。

    3.3 谁做法定代表人?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北京公司2018年11月版的公司章程第21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谁做执行董事就谁自动成为法定代表人

    3.4第一次变更为何被撤销?

    因为用来办变更的《股东决定》被修改,所以不被承认。

    是不是所有被修改的文件都不被承认?并不是!

    这次修改不被承认是因为:股东决定是由股东作出的,就是由香港公司做出。香港公司作出的决定,不能由北京公司来修改。

    而在第一次变更的资料里,他们删除《股东决定》的一句话,然后盖的是北京公司的章。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比如儿子和老爸是两个独立的个体,把老爸的存款转给儿子时,请输老爸的密码,不是输儿子的密码哦。

    3.5 第二次被撤销的理由有道理么?

    之前的公司章程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次变更,吴忌寒想让总经理做法定代表人就会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

    而修改前的北京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股东是香港公司由吴忌寒作为代表,而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吴忌寒,所以修改的公司章程需要:

    吴忌寒作为股东代表(香港公司)签署+吴忌寒作为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北京公司盖章。

     

    而在第二次行政复议过程中,吴忌寒这边的答复明确表示:

    在第二次的变更申请材料中,吴忌寒并未以比特大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任何文件。

    所以,两次变更被撤销其实都是自己挖坑往里跳。

    为何要抢法定代表人的位置?

    股权道的其他文章有详细分析哦。

    所以现在是:吴忌寒是执行董事,刘路遥是总经理,詹克团是法定代表人。

    如果公司章程这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没有被修改的话,就有点好玩了,可能要变成持久战哦。

    这样的事情对公司伤害是很大的,怎么避免他人踩过的坑?可以关注“股权道”了解更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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