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体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
洛克(自然法,社会契约):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不是为法律而存在,恰恰相反,法律是为自由而存在的。法律终结的地方,暴政就开始了。
法律的任务就是努力地在尊重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根本制度间保持平衡。
质疑制度是最高的忠诚。忠诚就是捍卫宪法,而非盲从命令。
“律学明则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古今中外都以法学的兴盛而达法律的昌明,以法律的昌明而达国家的最终治理。
知法有益,即使法为恶法。
法律不是冲突的答案,而是疏导冲突的手段。
法律不再只是解决纠纷的力量,还成为社会控制和变革的积极能动手段。
坏秩序也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坏秩序不能让所有人权利都得到保障,但它也是一种秩序,它的存在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不会终日惶恐不安,人们能慢慢适应秩序来调整自己的行为,生活相对安稳,但是如果没有秩序,人们的生活将处于动荡与不安之中。
许诺了正义的法律,何以成为非正义的借口?当法律成为非正义的借口时,最悲哀的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你我的沉默。建设一个人民主权、法治昌明、民富国强的社会,是我们孜孜追求的目标。
法律漏洞或缺陷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规定和解释违反逻辑规则、法律语言的不自足以及自然语言的不明确、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立法者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等。
道常无为而无所不为,法亦如此。
法的运行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说过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我们不仅要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且要制定善法,于此才能获得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立法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更值得重视。我国“依法治国”的首倡者沈家本曾说过:“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即法贵得人,用法在人,法的实效关键在于执法之人是否贤能。
法律是读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
程序是法律的核心,判决的方式比判决的内容更为重要。
司法从产生起就是被当作定纷止争的手段,用于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分配正义的重要方式越来越为人们所倚重,人们要求司法公正,因为它是社会稳定的最重要、最起码的基础。
司法是人类解决纠纷、消解困惑、直面痛苦的最现实的途径。法律先天就具有保守性,但是,对法律的理解,却必须有时代精神和超越现实的变革勇气。
法律适用不仅是对实体法的适用,还应包括对程序法的适用。没有实体法,相应的程序法就会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没有程序法,有关的实体法也难以得到很好适用。
权威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托克维尔认为,权威是秩序的最大保护者。一般来说,司法权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解决纠纷的裁判领域,法院及法官具有最高地位,享有最高的威望;其二是法院及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能使人们自愿服从裁判活动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
卡夫卡的守门人是妨碍公民接近法律和正义的各种力量的比喻和象征。繁复的法庭程序和法律职业本身,通常也都充当了守门人,是公民远离法律,不让他们接触法律。
提高法官的司法素质,增强法官准确把握法律真谛的能力。法官的使命是适用法律,裁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其职业实质是通过法律手段,居间对法律和事实进行沟通,使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案件相结合,作出个案裁决,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公正目标。
法的演进即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
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必须意识到,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任何自由都附带着责任。
人们渴望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现并创造正义,这种渴望就是人们研习法律的动力。通过法治来构建并维系一个和谐社会,通过彼此努力和共同参与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是我们的胸襟,也是我们寻求的生活方式。
总结
我认为,当务之急就在于通过解决A问题来对B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使这项制度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得到恰当的表达,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持续的完善,进而实现从实践经验到实践理性的飞跃。
一言以蔽之,XX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XX能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达到生态良好的美好目标,这个目标不但是法律人所追求的,更是每一个公民所渴求的,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有义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献出应有的力量。
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原则为行使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界限。
短语
诉诸法律
一纸具文
有失公允
不言自明自不待言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究其原因察其症结不可不察
暂付阙如
借A之名,行B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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