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

作者: 木清琳 | 来源:发表于2019-01-22 00:27 被阅读9780次
    “我一向不相信昭君出塞会安汉,木兰从军就可以保隋;也不信妲己亡殷,西施沼吴,杨妃乱唐的那些古老话。我以为在男权社会里,女人是决不会有这种大力量的,兴亡的责任,都应该男的负。但向来的男性的作者,大抵将败亡的大罪,推在女性身上,这真是一钱不值的没有出息的男人。”——鲁迅《阿金》

    鲁迅在几十年前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社会性别不平等的丑陋,没想到在几十年后的中国,还是有人一犯再犯。

    几个月前,俞敏洪的道歉尚尤在耳,今天,我竟又看到和俞类似的言论。

    今天在某微信群里有人发表了这样一段言论。

    歧视

    这段话激起了众怒,群里的女性都站起来希望这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此人非但没有认错,反而继续嬉皮笑脸地强言巧辩。最后等来了群主,群主施施然地给出了这段话。

    歧视

    这是一个付费的写作群,群主是多年从事新闻工作的记者和一个大公众号的拥有者。这样一位群主对于明显的歧视以“直抒胸臆”和“思想自由”一言蔽之,大是大非不分,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令人深思的是有多少人真正理解什么是歧视?歧视和言论自由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为什么要反对歧视?

    什么是歧视?

    歧视是指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特质,存在偏见或给予不同且较差的对待。这些非个人特质的因素包括年龄,肤色,身高,残疾,种族,宗教信仰,家庭状况,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国籍,健康状况等。

    歧视可以是对事实上属于某特定族群的成员,或基于对某人属于某特定族群的假设。

    歧视并不一定对被歧视者造成了伤害,只要因这些非个人特质的因素给予了不同的意见、态度和待遇(通常是更不好的),即为歧视。

    简言之,对一个人的判断和对待如果不出于对这个人的个人特质,而仅仅因为它是男是女,是老是少,是白种人还是黄种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等等等等即为歧视。

    文首那段文字将“中国妇女”与“Low逼”划了等号,而不具体针对某一个人的特定行为作出此判断,就是基于性别对中国妇女的偏颇的见解,即为歧视。

    我们时常听到的就业平等是指在人才选拔和聘用中不应以个人能力无关的其他因素诸如性别,年龄,种族,国籍等来确定人才的选拔,在薪酬方面也不应该因为这些因素而有薪酬差异。

    在这方面做得严厉的国家,如美国,在招聘启事中不应出现任何此类的明示或暗示,比如,招聘酒吧招待,不可写招聘酒吧女招待,因为这涵盖了性别在用工方面的不平等考虑。

    纵使如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仍普遍存在。中国也不例外。

    北京第三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组数据中,中国超过60%的用工条件中明示了性别暗示,超过30%的应聘者得到了用工性别倾向的暗示,还有很多案例中要求女性受聘者签署不怀孕协议。

    《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中调查了12万多名求职者,其中53%为女性,47%为男性,女性中超过八成认为求职过程中感受到了性别歧视,并且学历越高的求职者感受到的歧视比例越高。《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女性的劳动报酬仍然低于男性。去年,男性大学生平均薪酬为4351元,女性大学生为3896元,两者相差495元。

    在管理岗位上,女性占比低,78%的被访者的领导为男性,仅22%的受访者拥有女性领导。

    反歧视仅是政治正确,侵犯了言论自由吗?

    首先,在很多国家,歧视的言论和举动(尤其是性别歧视)是触犯法律的。歧视与反歧视不光是道德、意识、政治层面的讨论,而越来越成为法律范畴的问题。澳大利亚1984年通过了性别歧视法案,加拿大在人权法案中对歧视有清楚的法律规定,香港有性别歧视法案,英国,美国,荷兰也都有关于性别歧视的法案。

    中国执行联合国所制定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说“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原则”。

    歧视

    诚然,真正能诉诸于法律的歧视只是许多歧视行为的小部分,这是让很多歧视者有空可钻的地方。但,在法律之外,很多国家有反歧视协会,对少数民族,某种族,妇女,残疾人进行保护,受理被歧视的投诉,歧视者会被开除,因这污点而被很多公司拒绝雇佣。

    纵然如此,法律和反歧视协会能保护的范畴仍微乎其微,惩罚也是较轻的,这是令人可悲也无可奈何的现状。其原因并非制法者计划容忍歧视,而在于歧视现象多存在于言语歧视,小的行为歧视,倘若事事动用法律,难免矫枉过正。

    可喜的是,这种现象在逐渐的改变。2013年,华南师范大学女生因某单位在销售一职位的招聘启事中注明只招聘男性而向人力资源管理局提出投诉,结果判处用人单位向该女生道歉,并进行赔偿。尽管赔偿金额微乎其微得可笑,但判处结果引导了正确的方向。

    但,人类,作为地球上的高等动物,赖以生存的应有良知和对正确行为准则的自觉遵守。明知何为正确,仅因法律的惩罚还不够严格就为所欲为者就是卑劣。

    某些人把言论自由拿出来说事,那么请那些人仔细阅读我国及各国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言论自由在大部分国家受法律保护,它是指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但大部分国家里对言论自由都做了限制,即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所以,言论自由不是纵容和无视歧视的理由。带歧视性质的言论都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因而必须被禁止。

    为什么要禁止歧视?

    很多人将歧视的话题看成是好事者的小题大做,哗众取宠,完全没有理解为什么这么多国家长期进行反歧视的努力。

    很多人以为歧视只不过是一点偏见,无关紧要,最多是媒体谈得较多的同工同酬,就业中的平等,或者对被歧视者造成了感情的伤害。

    这些人没有看到,歧视是人类史上很多残害和杀戮的罪魁祸首。

    二战期间,1100万犹太人被残杀,死因是“他们是犹太人”,被一个名叫希特勒的歧视分子视为不该存在的人种。美洲大陆的印第安人大屠杀,美国KKK对黑人的屠杀,满清入关时的屠城,几十年前东南亚的排华运动中几十万华人惨遭杀害,甚至我们每年纪念的国耻日南京大屠杀——战争中所有对平民的无端杀戮起因都是歧视。极端的歧视就是剥夺某个族群生的权利。

    “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

    如若我们接受歧视,也就是接受以上的杀戮;如若我们接受歧视,也就是接受任何一个人可以因为其国籍,民族,种族,性别,身高,阶层而被随意凌辱和杀害。

    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这样说: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率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部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简介、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所以,文首所指的歧视言论绝对不是如那位群主所讲的“直抒胸臆”,“忧国忧民”,“言论自由”就可被原谅的。若说这位始作俑者是愚昧的路人甲,这位后来发声的群主却代表了中国男性的思想精英。将赤裸裸的歧视混淆(无意或有意)成言论自由,甚至称这样的言论为可理解可接受的为搏眼球的写作技巧。一位曾在国家的媒体一线发声的精英大是大非不分,无视媒体人和写作者对人权的遵守对平等的维护,真是令人忧虑,令人心寒。

    今天发生这件事的群里很多人起来反对,我连同其他两三个人在对群主的言论不认同而无效后以退群表示抗议,但同时也有很多的女性沉默,或者软弱地以玩笑掩饰自己的不满。

    歧视正是因为受到的阻拦太少而长期存在。

    有些人明哲保身,妄图逃离。请问今天你逃离了,你的亲朋好友,你的子女呢?某一天可能是你的女儿被歧视,某一天可能是全体华人被歧视。

    对待歧视只应有一种态度。站起来,回击,纠正。只有这样,我们所生存的世界才能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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