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作者: 石菖蒲_xl | 来源:发表于2018-05-12 17:28 被阅读14次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a、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b、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c、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法学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括为:主体、内容(核心要素)、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或称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核心要素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分类:

    根据是否直接包含当事人的意志,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行为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

            (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活动,即与当事人意志有直接相关的客观事实

            (签订合同、实施代理等)

    二、民事权利

    1、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根据自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a、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

        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  物权上的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等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

        指以利益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 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消权)

        抗辩权:

        是指对抗相对的人的请求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是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可为永久抗辩和延期抗辩。

    c、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绝对权:

        又称 “对世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所有权、人身权都是典型的绝对权)

        相对权:

        又称 “对人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d、主权利与从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程度)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为从权利。

        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不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也无从谈起。

        典型的从权利:各类担保权,地役权

        例:张三向银行借款100万,以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对张三的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则是从权利

    e、原权利与救济权

        (按照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权利:

        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如:所有权。

        救济权:

        指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

        (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f、即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即得权:

        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属于即得权。

        期待权:

        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无法实现)

        (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按照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分为 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 :

    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为自己的权利提供保护。

    私力救济:

    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

    1、自卫行为

    a、正当防卫

        构成要件:

        *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 、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 、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b、紧急避险

        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

        构成要件:

        * 、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 、危险是紧迫的,现实的。

        * 、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唯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 、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避险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自助行为

        构成要件:

        * 、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 、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

        * 、须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 、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

        在自助行为中,如实施拘束他人自由,或者扣留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应及时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四、民法的义务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

        积极义务:

        行为人应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如:支付贷款、完成工作等)

        消极义务:

        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侵害他人的所有权的义务)

    2、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以产生根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

        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约定义务:

        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确定的义务。(如: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以义务是否可以转移为标准)

        专属义务:

        指义务主体不得将其转移给他人的义务。(如: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非专属的义务:

        指义务主体可以将其转移给他人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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