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

作者: 石菖蒲_xl | 来源:发表于2018-05-13 13:15 被阅读16次

一、民事行为概述

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a、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b、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

c、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依法律行为成立须有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

    单方行为:

    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

    双方行为:

    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

    多方行为:

    指根据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

    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公民之间买卖房屋必须到房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不要式行为:

    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成立方式的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生活用品买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何种形式)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报酬为标准)

    有偿行为:

    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

    无偿行为:

    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不需要向对方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行为:

    又叫不要物行为,指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仅有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委托)

    实践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保管合同,当事人达成保管协议并实际交付了保管物,合同才成立)

5、主行为和从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主行为:

    指不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能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

    不能独立存在,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如: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

民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5、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通常认为,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行为标的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指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共同具备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1、主体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核心要素

    (行为人自由作出意思表示,并且所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内心意愿相一致)

3、内容合法

    a、不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b、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c、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

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

如:有些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才能生效,或者履行公证、批准、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或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行为

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民事行为。

所附条件特征: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b、条件能否成就是不确定的

c、条件由当事人自己确定而非法定

d、条件必须合法

e、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所附条件的类型:

1、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和延缓条件(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

    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这种法律行为中,权利义务已发生效力,待条件成就后,效力消灭)

    延缓条件:

    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效力的条件。

    (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暂时并不生效,待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也称肯定条件,是指把某种情形的出现作为条件

    消极条件:

    又称不定条件,是指把某种情形的不出现作为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所附期限特征:

    a、以将来的时间或者以将来能够表现时间因素的事实作为期限

    b、属于必然发生的事实

    c、所附期限须是当事人约定的

所附期限的类型

1、延缓期限(始期)和解除期限(终期)

    (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

    延缓期限:

    又叫始期,生效期限,指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期限到来之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期限:

    又叫终期,终止期限,指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消灭。(如:有期限的房屋出租合同)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根据所附期限是否确定)

三、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a、因其本质的违法性当然无效

b、完全无效

c、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无效(自始无效)

d、为确定的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a、虚构民事行为

        (行为人虽已实施,但根本无意使其发送法律后果。如:订立虚假合同)

    b、受欺诈而为的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c、受胁迫而为的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a、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

        (指当事人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b、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d、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属于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

2、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

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b、撤销行为应当由撤销权人实施

c、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胁迫、欺诈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按照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处理)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形式

必须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该法定期间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特点:

a、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

b、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明确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c、最终的效果即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旦确定有效,则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自始有效,一旦确定为无效,则也溯及行为成立时,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1、无权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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