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网络保护、学校保护,讲到了社会保护,然而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仍然是“家庭保护”。
我们骂一个人常常会说“真是有妈生,没妈养”,然而如今我们却面对一个现实:很多孩子真的是“真是有妈生,没妈养”。越来越多的孩子成为留守儿童,甚至城市里也不乏留守儿童存在,做父母的我们实在是太“忙”了,养育孩子常常“大撒把”。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正式实施,对于“大撒把”父母做出了更为细致具体的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以上规定明确了父母要认真履行监护权利,即使委托他人照护,受委托人也需要满足委托照护的能力和责任。即使将孩子暂时委托他人照顾,也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给予孩子亲情关爱。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也设立了“家庭责任”专章,明确规定了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以法律之名,为未成年人支起家庭的保护伞。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通过法律的方式,引导着父母按照科学的方法、科学的理念去教育孩子,与此同时,社会公共体系也提供相应的支持,家校联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