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小法师”。在“法海”里翻滚了四年有余。很多朋友都说我学习的这个专业给人一种“高大上”的赶脚。但其实我知道,即使披着“黑黑的斗篷”,表现出高贵冷艳的气质,时不时露出令人生畏的“小爪子”,还喝了很多五味杂陈的“瓶瓶罐罐”。它——这个名叫“法律”的小怪兽。是一个有着玲珑赤子心的小妖精,渴望坐着哆啦A梦的时光机来回穿梭,用它威力无穷的魔法,带给我们安心和惊喜。而我,也随着我的这位“好朋友”,徜徉在这样一片丰富多彩的天地里,流连忘返…
第一话 民事法律关系——哆啦A梦的任意门
让我先来介绍一下我的这位朋友。提一提这个问题。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就是民法。就像一个二次元卡通人物有许多套装与皮肤一样,民法就是法律这个小妖精最经常穿的邻家女孩装。
我们的生活处处有民法。作为一个吃货,每一个你买到美食的瞬间,就产生一次交易,并且在这个交易当中,不知不觉地被“民法”buff加持了一下。比如:我看到了引无数吃货竞折腰的可可布朗尼。忍不住将邪恶的双手伸向那无辜的人民币…在将这些可爱的人民币给出去的那一刹那…我满脑子想的是:这个布朗尼,姐要定了!这个想法在民法里就叫做目的意思(法律行为的内容)。然后再转念一想:我就要把钱给这个看起来帅的不那么明显的可可布朗尼老板。旁白出:没错,这样一来,你就跟这个老板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而这,在民法中叫做效果意思(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法律效力的意思)。紧接着,你挥洒热泪,将钱给了那个老板,这就叫做表示行为。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正式成立,权利义务自此产生。也就是说,老板可以冲着拿着可可布朗尼的你大吓一声:给钱!或者你已经给了钱,就可以冲着老板邪魅一笑,伴着杀气咳出一声:老子的可可布朗尼呢?!这里的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就一起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法调整下的人们根据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民法调整,或者没有意思表示的,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了。比如:谈恋爱,产生不了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行为。再比如:有人看我不爽打了我一顿,这个没有意思表示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那个人打我的时候不会还告诉我说:我想打你,可以吗?他打我只是因为他太生气了。(虽然我很欠揍,但是我这么可爱…怎么会有人想揍我ヽ(•̀ω•́ )ゝ)
而民事法律行为和打人这样的事实行为共同构成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这一大类。法律事实除了包含行为以外,还包括[事件]这一大类。所谓事件就是:天灾人祸这一类的。
铺垫了辣么久,终于要到民事法律关系了。法律事实就是引起法律关系成立、变更、消灭的原因。比如上面,我买可可布朗尼的行为,就在我和那个帅的不怎么明显的老板之间创设了买卖合同关系。
为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哆啦A梦的任意门呢?因为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三个要素:主体、内容(权利义务)、客体。从学科体系来看,把握了民事法律关系,就把握了整个学科的体系。因为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整个民法学科最大公因数,是学习民法的不二法门。而从实务中的方法论来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官们把握案件性质,律师们分析案件把握诉讼策略的关键所在。它就像哆啦A梦的任意门,打开它,就直接进入了民法体系和案件分析当中,进入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的对应和磨合之中。
官方吐槽:作为作者,我印象最深的还是可可布朗尼(泪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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