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对于论坛上许多人对劳动价值论的许多问题有误解,刚好我看到uandi网友写的这四个例子,主要是想从效用价值论来推翻劳动价值论,于是一时兴起作了如下简单回答,其实我想说的是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并不冲突。
uandi:
劳动当然有价值,例如歌星唱歌有人愿意付钱去听,但我唱歌别人叫我闭嘴,同样是唱歌,为什么没人付钱给我,因为他们不喜欢听我唱歌,太难听,对他们不是享受,是难受。所以劳动是否有价值不是因为劳动时间,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有价值是因为代劳。
现在有一个镇,镇上所有人都要去附近一条河挑水喝,有一个富豪不愿自己去挑,雇挑夫代劳,挑夫的劳动凝结到水中?我不敢喝了,你喝吧。富豪要穿衣服可以自己做,但他不愿意自己做,于是找裁缝代劳。因为自己做衣服不好看,而且要花时间,他利用这时间可以赚更多的钱。远高于雇别人做衣服付出的钱。后来他知道可以开一口井,他自己不懂找地下水源和凿井。于是找工匠代劳。自己不愿意做就要找别人代劳,自己做得差就要找别人代劳,自己不愿意花时间没有机器工具就找别人代劳。
如果是鲁滨逊一个人,只能自己劳动,他最多是决定不同劳动的次序,例如白天要先捕鱼。晚上做衣服。没有交换,自己需要什么就要自己劳动,无论自己劳动劳动或者代劳,最根本是因为自己有需求,有需求就需要有效用价值商品和服务去满足这需求,没有市场就没有交换,只能自己劳动去造,有了市场别人可以代劳,就看自己是否有足够的商品或者货币去交换,如果觉得不值,自己做算了,没有交换商品价值体现不了,等于劳动价值体现不了。如果愿意交换,这商品价值才能体现,劳动才有价值,这价值是基于市场上消费者的需求,而不是基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所谓剩余价值。假如一件商品价格按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价值定价为10元,其中一个卖家报价9元,所有消费者都去跟他买,定价10元的卖家只卖出一个商品,定价9元的卖家卖出100个商品。
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价值立即就给攻破了。这剩余价值-¥1卖家因为销售量大增比定价10元卖得更快,赚得更多。这种无中生有的剩余价值概念纯属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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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唉!先把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搞清楚,这个可是基础的。个人的劳动时间再多,如果他没有满足市场的需求产生使用价值,再多也未必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1)你说:“歌星唱歌有人愿意付钱去听,但我唱歌别人叫我闭嘴,同样是唱歌,为什么没人付钱给我,因为他们不喜欢听我唱歌,太难听,对他们不是享受,是难受”。
就是因为你与歌星的个别劳动时间之间对听众歌迷们产生的声音的使用价值不同,从而听众与歌迷,用他们的劳动时间(用货币表现就是用这些劳动时间去赚到的钱)来买单的数量不同,你难听无使用价值甚至是负使用价值给他们带来伤害,他们自然不愿支付逃避,歌星好听有使用价值带来享受,当然愿意支付。所以,有效的劳动力与时间带来更大更多的使用价值,无效的劳动时间,就是在浪费社会资源污染环境,甚至引起社会上人们的不适,人家本来是来享受放松听歌的,结果是听了后难受紧张影响了工作,这不就降低别人甚至是社会的有效(必要)劳动时间了。
(2)就是因为富豪“利用这‘劳动时间’可以赚更多的钱”才不会去“挑水喝”与“自己做衣服”和“找地下水源和凿井”等,把自已的劳动时间去做自己专业的劳动创造更多更大的使用价值商品,让社会市场上的消费者用他们的劳动时间(赚的钱或货币)来买他的商品,从而达到支配控制别人的劳动时间。
(3)鲁滨逊一个人时,个人也存在劳动时间的有效(必要的)与无效(必要的)之分呢!决定满足自已不同需求的使用价值的劳动的次序本身就是在决定有效(必要的)劳动时间(价值)大小的次序,越有效(必要的)劳动时间,次序越先,越无效(必要的)劳动时间次序越后,可见,效用价值论的价值本质上还是劳动时间,即有效劳动时间。
(4)“假如一件商品价格按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价值定价为10元,其中一个卖家报价9元,所有消费者都去跟他买,定价10元的卖家只卖出一个商品,定价9元的卖家卖出100个商品”。这个也很容易解释,同样的商品有同样的使用价值,按照人们作为消费者的买家时追求有效(必要的)劳动时间最大化与无效(必要的)劳动时间最小化,获得同一商品的无效(必要的)劳动时间的耗费越小越好,反之,作为生产者的卖家时,如果,该商品进货价为8元,市场价10元,因为减少1元为9元时可以卖出100个每个赚1元,100个就100元,而另一卖家才卖出一个10元,这才赚2元,说明卖9元的价格营销手法刺激了消费者买家的必要需求与节约了他们的劳动时间(去赚的钱),省了一元不就可以去买其它的?这就是使更多的消费者买家愿意去买那个9元商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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