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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001 -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

阅读 001 -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

作者: WenryXu | 来源:发表于2016-07-09 16:11 被阅读38次

    分类:法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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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语: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看了也没啥用

    这本书的主要内容为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上市与发行证券、上市公司的治理、企业财会、企业破产与改制等一系列与公司法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如同绝大多数的法律一样,单纯的看法律条文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但带着平时遇到的、听说过的问题再去看,才更容易体会到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真正意义。

    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公司法中我觉得最有意思的一条,首先,第二款和第三款均约定了股东可以购买转让的股权,尽管前提不同,但是实质上似乎是一样的,例如现在有股东 A、B、C、D 和第三人 E 五人,A 要把部分股权转让给 E,B 同意转让,C、D 不同意转让,这时候就可以按照第二款的规定,C、D 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购买要转让的这部分股权。但是股东 C 非常穷,不打算出钱买一丁点的股份,那么按照第二款的规定,视为 C 同意转让,这时候其他股东已经超过半数同意了,但 D 仍然能够按照第三款的规定继续行使优先购买权,买下这部分股权。

    那按照这个例子来看,为什么要将第二款第三款分开规定呢?我的理解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股东间的相互信任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石,第二款中超过半数投票的方式能够有效的维护公司的内部稳定,而第三款则是对不同意转让但又无法阻止转让的股东的保护——不愿意就买下来呗。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款让我想起了之前刘强东和奶茶结婚前,预支了未来十年的薪水,就是为了避免之后两人离婚会导致奶茶分到股权,但是!万一刘强东哪天突然挂了,那 26.5 亿还不是一样会乖乖跑到奶茶的兜里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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