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我们先谈一下有关「税务申报与缴税的义务」。
申报不等同必须缴税。
各国的税务机关规定基本上都是一样的。纳税义务人有税务申报的义务,并且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税。有的人误以为按照规定计算,可以不必缴税的,于是就没有去做相关的申报,这是错误的做法。
包括这两年很受关注的CRS的规定。对于金融账户可能会被金融机构给申报到税务机关,有许多的客户对此感到不安,于是想尽办法避免被申报。请大家特别留意到,申报跟缴税绝对是两回事。

接着讲「节税避税的六个基本原则」。
1、应税资产转为免税资产。
2、应税收入转为免税收入。
3、适用高税率,改为适用低税率。
4、合法合理递延缴税。
5、资金流向合法合理。
6、保留有利的税务证据。
以上这六点,听起来感觉像是废话。是的,没错,也可以这么说,因为真正的关键就是如何操作,能够满足以上的原则要求。
合法的节税避税方式,我把它归纳为四大类。
一、合法改变税务居民身份
二、寻求安全合法的代词实体
三、在必须缴税之前,把钱花掉
四、其他不建议的高风险操作方式

今天我针对合法改变税务居民身份这一点举两个例子解说。
第一,是关于长期居住在中国内地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做讨论。比如说是一位台干,长期居住在上海,每三个月回台一个星期探亲一次,则他在台湾或是其他内地以外的地方所取得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都必须申报并缴税给中国税务局。请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所以,按上述相关规定,这位台干可以把回台探亲休假的时间重新安排,比如说利用过年期间回台湾逗留超过30天之后再回上海工作,如此操作可以避免在台湾或是其他境外地区的收入也一并课征所得税。这个操作就是针对纳税义务人的身份相关条件做出改变,从而得到税收的减免或是优惠的做法。
我们再看一个类似的案例,但这次我们针对企业所得税。有些人在境外免税岛注册了公司,一般被称为离岸公司或是免税公司,在公司内外销的会计帐里操作,让主要利润留存在这免税公司里,但这样的操作往往欠缺真正的高人指点,留下一些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目前国内常见的以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规定注册成立的公司,因为没能证明实际管理机构不是在国内,虽说是依外国法令注册的外国公司,但仍会很容易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进而对其境内外的收入都征以企业所得税。怎么破解呢? 那就是要想办法证明「实际管理机构是在中国境外」,具体的做法至少包括: 1、把公司秘书设到境外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境外召开。
有关税务筹划的主题涉及范围太广,我们一篇文章讨论一个小小主题,希望对大家的税务规划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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