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疑问,家属出资聘请你们律师作为辩护人,但被告人最终还是被判刑了,有些甚至不轻,“出钱请律师”的意义何在?辩护律师的价值在那里?
对此确实令人困惑,有时甚至是沮丧的。但经过多年来的办案与思考,我觉得可正面而且坚定的回答:刑辩律师正常有三层法律服务,家属出资,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天经地义,主要做好这“三层法律服务”,对律师无可苛责!
何为刑辩律师的“三层法律服务”?
第一层服务:沟通与陪伴服务。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捕送去羁押场所后,也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内,律师的会见就是就好的沟通工作,沟通处境、沟通案件、沟通法律、甚至沟通家常。这种沟通工作极为重要,专业且尽职的会见, 能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知家庭情况、案件进展,帮助其释疑解惑,妥善解决坦白供述、自首、立功、认罪认罪等重大问题。除了沟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短则三五个月,长则二到三年,在此期间,辩护律师也一直充当最好“陪伴者”--法律专家与心理辅助人的角色,如果缺乏辩护律师的沟通与陪伴,难于想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高墙之外,深虑外面家人或工作,如果度过和面对?
事实上,辩护律师需要沟通与陪伴的对象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情况下还包括他们的家属。因其亲属被捕,家属均担负常人难于体会的精神压力与耻辱感,或带着案件的疑惑,通常会无休止地求教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也会充当精神分析师或家庭分析师角色,给予支持、鼓励和开导。这种接待时间不亚于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正因为有辩护律师的沟通或者陪伴工作,家属也会在漫长的办案程序中不慌乱而有序生活,不因此受他人蒙骗钱财(这方面案件大多),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家属之间信息互通,共同面对家庭的变故或困难。
当然,辩护律师的沟通、陪伴服务并不单单以上内容,实际工作还会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单位、他们的其他朋友、亲属等。甚至存在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捕后,出现的公司或家庭内部财产争夺、“情人”冲突、如房屋按揭断供等债务纠纷,子女抚养教育等等诸多情形,辩护律师不能漠不关心,大多时需要会帮助处理,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家庭沟通后提供相关意见。
第二层服务:避免被冤狱 。就是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涉和出庭辩护等工作,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实上不构成犯罪的或明显是证据不足,应据理力争,不止申诉控告沟通协调。努力争取案件不逮捕、不移送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或宣告无罪。避免公民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被不法侵害。换言之,辩护律师作为私权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打击有关犯罪时,尽量通过辩护活动去约束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维护作为被打击一方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无理追究、或轻罪重判。
第三层服务:争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轻判或宽大处理。如果经分析确构成犯罪,但可作轻罪处理时,则辩护按轻罪定罪处罚,或建议与受害方和解,退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合规整改等方式换取从轻处罚、宽大处理。提出案件办理过程中尽可能在适用非羁押方式进行,判刑时可适用缓刑等假执行方式。
上述法律服务集中体现罪当其罚,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直接要求。通过一系列的辩护代理服务,确考验刑辩律师办案技术、办案能力,也最容易得到当事人与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但并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取得不起诉或无罪的结果,只要辩护律师尽职尽责,能最大限度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被冤狱、争取从轻处罚,宽大处罚即符合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辩护律师职责。
上述三层服务,也可比照医生与病人的医患关系进行说明:家属将病患者送去医院,作为医生首先要做好患者与家属的安抚工作,消减两者的精神压力。在这过程中,医生了解病情、拟定治疗方案或实施手术,这均需要患者与家属的共同配合。通过医生一系列的努力,当然最好的结果是患者能康复出院而仅是损失一定金钱(医疗费),但也不排除医生努力并无将患者抢救成功,患者撒手而去,但即便如此,即使家属明知恶病难治,但也不可能置之不理,放任不管,还是需要医生的一系列治疗,或者治疗期内的陪伴,帮助患者走完人生最后一程,这是人道主义要求,也是亲属情感内在要求。然而,在评价医生作用时,我们不能以患者不能最终抢救生命而否定医生的医治,否定医生职业的存在必要性。
同理,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他(她)涉嫌故意杀人。只要家属有意愿,可聘请辩护律师也应为其辩护,如果家属不聘请,国家应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这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联合国人权公约订立人权保障标准。即便经过律师辩护,但被告人仍判处极刑,在这漫长的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律师的全程辩护,方可视为程序正义,也方符合人道与人权标准。当然,更重要的是,假若一个被认为罪大恶极的人而取消其律师辩护的权利,也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并非好事,可能是一是灾难,就如“木桶理论”所证明,社会正义的维护不是决定于最高的保障标准,而是取决于最低的人权标准(是那根最短的木条)。因此,辩护律师不是功不可没,但必不可少。
回到本文,我的结论时,只要一个辩护律师切实做好上述三层法律服务,即便案件结果没有如家属所愿,辩护律师也属尽职尽责,而无可苛难,衡量辩护律师的工伤与衡量医生工作相似,应着眼于他们的“职责”,而非最终“结果”。必竟,每个患者的病症不同,每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罪行也不一致,以结果评判医生或律师均不适合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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