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称借钱的人为债务人或借款人,称出钱方称为债权人或出借人。如果有人向你借钱,你需要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还得保留收条或者银行转账等说明借款已经交付借款人的书面凭据。
借条及相关的交付凭据对债权人至关重要。遗失了证据,倘若债务人不讲诚信,要想打官司把钱追回来可就难了。
以上普及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知识,现在聊聊今天的重点内容,听好了,借款人若是已婚人士,请让TA的另一半共同签字。
有人问,为什么?
我问你,对债权人来讲什么对他最重要?当然是保证本金的安全。那再问你,一个人还钱与两个人共同还钱,哪个对债权人更有利?人多力量大,自然是两人共同还钱。
有人问,法律上不是有规定,婚内一方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有必要再找另一半签字么?
这个问题很好。但这个说法也对,也不对。婚内一方借款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可能属于一方个人债务。要么是黑要么是白没有灰色地带,是非黑白谁说了算?看法官大人怎么判。而该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为了避免司法实践的乱象,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一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希望通过新的解释来引导债权人从源头筑防线,避免引发日后争议。所以,如果你不愿意把方向盘交给别人,请记得出借时,喊上借款人的另一半来共同签字。
延伸阅读:
《解释》出台前,在审理案件时关注点在于:一、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二、借款时间点是否发生借款人的婚姻期间。若给予肯定答案,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例外的情况,其一种是借款人一方与配偶签过内部协议,协议约定婚后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存在这份协议;其二种,借款方与出借方两人合谋虚构债务,或借款一方欠的钱是赌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其三,未举债的配偶能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实践中配偶往往难以证明,故最终被判承担共同债务。
《解释》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了审查以上内容之外,重大变化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请看下文详解。
一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则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还款,是由债权人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债权人证明不了,则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若未举债的配偶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由该配偶举证证明,而债权人则无需举证证明,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句话总结,责任意味着风险,谁承担证明责任,谁的风险大。
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正确把握、理解“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浙江省高院为保障审判质量与效率,于今年5月23日发布浙高法【2018】89号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给予指导性意见,我们一起来读一读。
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
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 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以下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若未举债的配偶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其举证证明,而债权人则无需举证证明,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以下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的证明责任在于债权人,即由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另外如举债发生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密切关系主体之间的,债权人理应对举债人的生活状况、夫妻关系较常人更为了解,这种情形下对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审查应严于一般主体,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可依职权适当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四、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范围的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审判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对一些案件中,负债用于夫妻一方以单方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进行股票、期货、基金、私募等高风险投资的,不宜一律以“不能排除收益用于共同生活”为由,“一刀切”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尤其在夫妻长期分居、矛盾激烈等情况下,如果有独立收入来源的配偶一方抗辩对举债人的经营或投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分享经营或投资所得的,应谨慎认定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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