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 有问题事务所
编辑 / © 海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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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这是所长接的第124个案件,案子结束后,总结了这篇文章。
当婚姻、继承、情感、法律等等问题,都糅杂在其中,
你可以感受半路夫妻的交身不交心;
你可以感受二婚男性对待头婚孩子的私心,对二婚孩子的随意;
你还可以感受头婚孩子对二婚家庭的歧视与挖讽;
也许你最能感受的是,二婚妻子和孩子的无奈与世人的凉薄。
02
一个老人去世,留下一线大城市市中心的,有归属争议的两套房屋(商品房1套+回迁房1套)。
头婚妻子(比老人早10年去世)生育的4个孩子(40+岁),
与二婚妻子(40+岁),
以及二婚妻子生育的2个孩子(20岁左右),
对簿公堂,争分这部分家产。
据说老人家在去世前,对自己的财产是有安排的,且做出过承诺。
然而复杂的关系和人性,以及最重要的,没有落成白纸黑字的协议,还是让有血缘的亲人走到了相争的地步。
03
不知这最后判决的分配结果,是否如他所想。
1 商品房
二婚妻子和二婚的2个孩子都分不到。
老人跟二婚妻子是先怀孕后补登记的。
当时离老人的妻子去世已经十多年,老人也进入迟暮之年,头婚生育的孩子都各自成家,老人尤其孤单。
结识了二婚妻子之后,老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二人开始一起生活,由二婚妻子照顾其起居饮食。
但老人与二婚妻子一开始的时候没有领取结婚证,直到第2个孩子出生后才开始补办登记。
而在老人去世之前,这套商品房已经卖出去,这套房并不是跟二婚妻子的共同财产。
所以这套商品房的资产,二婚妻子和其孩子都继承不到。
PS: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夫妻”是无法共同享有的,只有登记结婚的法律婚姻期间的财产,才属于夫妻二人财产。
2 回迁房
二婚妻子和二婚的2个孩子只分得9/35,并且还需给头婚的4个孩子支付每月的房屋租金。
回迁房的前身,是宅基地房子。
这套房子在拆迁之前,是老人和头婚妻子共同出资建的,所以属于老人和头婚妻子的共同财产。
在头婚妻子去世后,宅基地房子就由老人和头婚生育的4个孩子,共5个人一起继承所有。
只不过,他们5人一直没有去做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在办理确认回迁房和选房的时候,老人是带着二婚的2个孩子前往居委会签订认购房协议的。
但在后期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却只有老人一个人的名字。
根据法院的调查了解,老人当时跟居委会工作人员说过,回迁房是想给2个二婚孩子的。
然而这只是老人口头或者曾经有过的想法,并没有立下书面遗嘱,去明确回迁房由二婚的孩子继承。
所以最后,回迁房仍然成为了所有人的可继承财产,由头婚生育的4个孩子,二婚妻子和二婚的2个孩子共同继承。
但由于房子不可能由这么多人共同居住,他们所有人又不同意将房屋卖掉,因此,最后法院的判决是,二婚妻子和2个孩子可居住在此,但是他们要根据市场价,扣除他们3人的份额,给头婚的4个孩子支付每月的租金。
04
一轮又一轮的开庭审判,这家人经历了一审、二审上诉、发回重审,足足历经三年。
二婚妻子和2个孩子,还需承担大部分的诉讼费、上诉费和律师费。
这所有引发的争端和问题,其实就是一纸遗嘱可以解决的问题。
但由于老人没有立下这一份书面遗嘱,或者说,他认为口头的安排可以解决所有财产分配的问题。
而他没想到他离开后,一家人会打破平静,遭人话柄,落得一地鸡毛。
在头婚的4个孩子眼里,在价值庞大的财产面前,父亲的二婚妻子被指骂成一个不择手段,以出卖自身,攀附男性上位的人设。
在所长看来,其实不是每个女性都渴望成为邓文迪。
二婚对双方来说,都是极具考验性的,如果没有做好充分的法律保障,婚姻期间的财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离开人世后,另外一方和生育的孩子,还能否继承到应得的份额?
这些都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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