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真实案例,甲因嫖资问题与乙发生了争执,情急之下用砖头砸死了乙。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法院,按《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我们所为之辩护的甲会有一条生路吗?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乙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都应当立案追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3、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的实际情况有哪些
在本案中,根据甲的讯问笔录可知,甲与乙素不相识。乙从事特殊职业,并在甲强调自己没钱的情况下还将甲拽入屋内。甲与乙发生关系后,因为身上没有钱,乙不让甲离开,甲借着酒劲用捡来的砖头打击乙的头部,造成了乙的死亡。综合上述事实,结合现场证据,一种观点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是正确的,通过甲的击打部位和犯罪工具可以推断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存在间接故意。律师对定罪部分不持异议,只能从量刑的角度来进行辩护。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是甲是为了急于脱身和不让乙叫喊而以伤害的故意击打乙的头部,并无杀人的故意。甲因饮酒失去了对击打力度和次数的正确判断,且甲平时经常从事体力劳动,手劲很大。他自己主观感觉没使劲,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律师辩护的方向与展望
以上两种观点,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决定按照故意伤害罪为甲进行辩护。
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应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由嫖资纠纷引起,甲在饮酒后,失去了对犯罪后果的正确认识,影响了甲对自己所作所为的正确判断。如果甲是随身携带砍刀等工具,那可以说明甲是早有意谋,属于有计划的、有目的的追求死亡这一后果。而本案中的致害工具是甲临时捡起的砖头,甲的主观动机并非是要剥夺乙的生命;
第二,甲与乙素不相识,往日无怨近日无仇,甲仅仅因为身上没带钱急于走脱才
激情犯罪,从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甲并非是罪大恶极的对社会有极大危险性的人,只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仔;
第三,乙从事特殊职业,并在甲声明身上没钱的情况下还将甲拽入屋内,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乙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过错实属轻微。乙的轻微过错只是生活上的错误、道德上的缺失,并不足以导致甲的犯罪行为。但是律师必须说明此情况并希望可以适当减轻对甲的量刑,当然这也需要甲的真心悔罪和取得乙的家属的谅解。
人命关天、职责所系,律师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分析,通过阅卷、会见,知悉了甲的主观动机,甲也表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律师必须竭尽全力为甲争取正当、合理的权利,这是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律师的初衷,也是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社会法律工作者的题中应有之义。具体怎么判,我们只能是拭目以待。作为律师我们真心希望法院能够给甲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们既为甲失手致死了一条无辜的生命而惋惜,也为甲可能面临的刑罚有着些许担忧。上天有好生之德,纵使乙有千错万错甲也万万不该剥夺乙的生命;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乙已经死亡了,只希望通过律师和甲的共同努力为其争取一线生机,不要再搭上另外一条性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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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乙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乙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孟子曰:“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刘国影,2016年军改第一批转业自主择业军官,军事学硕士,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理财规划师,微博头条文章作者,知乎、简书专栏作者,廊坊军创家园首任秘书长、廊坊军转律师志愿服务队创始人,现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廊坊市邮政特邀社会监督员、廊坊市安次区图书馆阅读推广人工作委员会委员、廊坊市安次区朗诵协会副秘书长、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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