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样的讽刺是辛辣的
汤守道
沈木珠女士的知名度突然大了起来。过去不怎么为人所知的沈木珠女士,现在成了南京市民、中国网民和许多报刊读者的热议人物。她有好几个颇为风光的称号:教授、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是不是这几个称号使她闻名全国呢,不是。恰恰相反,是她使这几个称号让人产生了无穷的联想和思索。本来,这些称号是与学问深厚、知识渊博、道德高尚、能力超强联系在一起的,是光彩夺目的。然而,由于她的出现,这些称号顿时失去了应有的光辉,显得有些尴尬。
2005年11月21日,学术批评网刊载了一位名不见经传的金许成的一篇文章:《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文章的内容正如文章的标题所示,提醒人们警惕当前学术界出现的一种恶劣的违规现象。为证明这种现象的存在与频发,作者举出沈木珠及其丈夫张仲春作为例子。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沈木珠张仲春夫妇,最近几年在《法学评论》等18家国内期刊上(现在有人进一步查证,有29家之多),重复发表或改头换面发表文章19篇,另有10篇文章涉嫌抄袭。作者所举的例子,全都注明了期刊的名称、刊期以及文章的篇名,是否属实,一查便知。当年12月19日,学术批评网又刊载了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的一篇文章:《“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2006年第一期也转载了李世洞教授此文)。李世洞教授这篇文章的内容,是针对学术界一些有剽窃行为或受到剽窃指控的人,反污别人对他们的揭发是“动机不纯”的现象所作的一般性的评论。文章评论的是一种社会现象,不是评论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更没有对任何一个具体的人加以褒贬。为行文的需要,文章在引文中偶然提到了沈木珠的名字(其实还提到了另外几个人的名字)。
事情过去两年之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及其丈夫张仲春突然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状告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以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声称这三个被告侵犯了他们夫妻俩的名誉权,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般而言,没有足够的理由、没有相当的把握是不会去打官司的。因为人民法院是讲理的地方,人民法院办事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沈木珠夫妇似乎对人民法院不怎么了解,以为人民法院是不讲理的地方,打官司不是打证据而是打金钱、打关系、打权力、打地位。以为人民法院还是旧社会的官府衙门,还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于是,三十六计,以打官司为上计。
稍有一点法律知识或者稍微浏览过《民事诉讼法》的人都知道,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合法的理由,有清楚的事实,有确凿的证据。四者缺一,官司是非输不可的。但沈木珠、张仲春夫妇好象是不信这一套,即人们常说的“不信那个邪”。他们不分青红皂白地随便抓了三个擅自闯入他们视野的家伙做被告,不搞清事实,也不搜集什么证据,就雄赳赳气昂昂地跑到原告住所地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告状。鼓楼区人民法院大概看他们是社会名流吧,竟破例受理了这个案子。
一个人认为别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向法院起诉本是十分平常的事情,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但沈木珠及其丈夫张仲春的这次“维权”之诉,却别具一格,甚为奇特。在中国民事诉讼案例中创建了一个新的样板。沈木珠夫妇的诉状已经上网,网友们尽可以到网上去“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它最大的特点是将“反向思维”的方式运用到了极致。整个过程不但没有章法,而且与通常的做法来了个“反其道而行之”。细分一下,有五个表现:
一、它不在乎由谁充当被告。该案的被告是原告顺手牵羊给糊里糊涂拉出来的。在此之前,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什么纠纷,也没有什么利害冲突。现在一起诉,反而引起了纠纷。
二、它不在乎起诉的理由。该案起诉的理由是莫须有的。因为所列的三被告都没有诉状所称的“诬蔑原告剽窃”、“侵犯原告名誉权”、“侮辱原告人格”的行为和故意。
三、它不在乎“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该案诉状中(包括后来的庭审陈述)没有指出能够说明被告“诬蔑原告剽窃”、“侵犯原告名誉权”、“侮辱原告人格”的任何事实依据。
四、它不在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对被告的指控没有拿出任何证据。
五、该诉状多处语句不通,文法错乱,晦涩难懂,很像出自一般的中学生之手。同时,诉状中把学术批评网负责人杨玉圣教授当成学术批评网法定代表人,把中国科学院当成中国社会科学院。认为把马嘴装在牛头上是没有什么好笑的。
沈木珠及张仲春夫妇起诉的动机,非常简单,那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其实问题本身也是很简单的:他们夫妇俩的名誉是不是受到了侵害?被侵害的程度有多大?是谁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搞清了这三点,一切问题就解决了。鼓楼区人民法院采用独任审判员审理的简单程序,也说明了这一点。
如果沈木珠张仲春夫妇的名誉确实受到了侵害,他们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是无可非议的。他们要求侵害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也是天经地义的。但他们首先必须找到施害人,搜集足够的证据,然后对施害人提起诉讼。假定沈木珠张仲春夫妇的名誉确实是因为有人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们进行了诽谤或诬蔑,他们的名誉因此而受到了损害。那么,根据诉状和庭审过程所展示的材料,施害者应该是金许成而不是别人。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要告的只能是金许成。沈木珠张仲春夫妇也只能要求金许成向他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因为,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只有金许成在文章中指名道姓地、有鼻子有眼地写了沈木珠张仲春夫妇在多家期刊上“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和“涉嫌抄袭”的情况。然而,令人惊奇的是,沈木珠张仲春夫妇在这场维权诉讼中,自始至终把金许成抛在一边,不置一词。却把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以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当成罪魁祸首,大兴问罪之师。实在是“马屁拍在马脚上”,找错了主儿。
该案尚未宣判,但宣判的结果应该没有多少悬念。
这一奇特的诉讼如果出自一个集文盲、法盲于一身的山野村夫,是不足为奇的。因为受到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限制,只能如此。能够做到这个样子,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提了出来,在自己无能为力时,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很不容易了。但出自一个集教授、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于一身的沈木珠,就匪夷所思了。
沈木珠女士1955年出生,1975年入中山大学,1978年大学毕业,学的是英语专业。由于我国1978年才恢复高考,从时间上看,她好象是一个“工农兵大学生”。毕业后在旅游社当导游。1983年调深圳大学教英语。在深圳大学期间,读了几年在职研究生,取得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获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堪称半路出家的法苑黑马。在十余年的时间里,沈木珠女士从一个普通教师一路飙升为教授、大学法学院院长,并成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可以说是一个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模范人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沈木珠女士成了许许多多中华儿女效仿的模范,学习的榜样。
然而,现在,人们又将如何看待她呢?与此同时,人们又将如何看待教授、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这些令人目眩的称号呢?
有人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句话是否符合事实,我是持怀疑态度的。但榜样的讽刺是辛辣的,现在却得到了见证。
沈木珠夫妇的惊世之诉,谱写了一幕人间喜剧。诗曰:“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喜剧就要谢幕了,它留给人们的感受和思索太多,太多。
朋友们,慢慢地去品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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