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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财税新规将开始影响你的工作和生活

4月财税新规将开始影响你的工作和生活

作者: 刘叶and会计实践 | 来源:发表于2017-04-05 20:15 被阅读0次

    4月,有哪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对人们的办税生活有怎样的影响?快往下看↓

    个人转让住房享税收优惠判定购房时间明确,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决定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月1日起,培训费等41项行政事业收费取消或停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培训费、婚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月1日起,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再扩大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决定将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沪5大民生保障标准调高!最低工资增至2300元/月

    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增加到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增加到2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第1-12个月统一在去年最高标准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并增加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也相应提高。

    沪城乡低保等5项社会救助标准上调!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8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970元;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70元;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等相应调整。

    沪事业单位招考和录用方式调整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原来的一年集中两次笔试、集中两次招录调整为一年集中一次笔试、集中一次招录和分散多次招录,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用人单位在集中招录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随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沪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将补贴目录范围扩大,同时提高了补贴比例,将职工、学生培训补贴比例提高到60%-80%,补贴培训次数提升至一年可多次。同时,不论失业或在职,残障人士等都享100%培训补贴。

    沪推六方面政策举措为企业减负!这些基金或收费取消

    上海实施六方面降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包括:①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②减免或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③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④继续适当降低社保缴费比例;⑤降低企业能源成本;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水上客运纳入全市公交优惠换乘体系

    崇明三岛水上客运纳入全市公共交通优惠换乘体系,对120分钟内使用同一张公共交通卡在三岛水上客运与轨道交通或地面公交之间换乘的乘客,票价优惠1元。

    非寒暑假期间,铁路停售学生票

    除寒、暑假外,铁路将不再发售学生票,学生旅客需要购买普通火车票出行。学生票乘车时间限制为:

    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

    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

    电子病历新规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4月1日起施行。《规范》指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中有关执业地点的规定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办法还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办法指出,寄递企业与用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前,用户应当出示可以证明其法人或其它组织身份的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寄递企业核对后留存证件复印件;是企业用户的,寄递企业应当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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