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针对(2021)宁02民终130号案件的法庭庭审,本人现郑重申明:
[if !supportLists]1、[endif]虽然出于目前紧张的疫情防控需要,我无法前往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与被上诉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但回击对法律尊严的强奸和挑战,是我坚决的责任,我维护法律尊严的意志不会屈服,我与损害法律尊严的人和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信念不会改变,至于你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将如何做或者应当如何做,不需要我来判断或评价,毕竟,法律不仅仅只有你们懂。
[if !supportLists]2、[endif]宁夏理工学院用其行为已经告诉我——由于这所学校在当地所具有的强大势力,出于对自己势力的迷信,学校相关领导对法律采取的蔑视态度和基本道德的沦丧已充分证明,我对自身人身安全的担忧绝不是杞人忧天,因此,我不得不被迫选择不往宁夏当地法院,以防止出现可能的车祸或其他事故。对宁夏理工院的相关人员品行的认识,我可以比你们深,我愿意相信这样的防范性做法不会影响到本次上诉结果的公正性。
[if !supportLists]3、[endif]关于宁夏理工学院副校长酒后殴打我孩子进而学校对我孩子实施名誉和隐私侵权的大量证据,相信在宁夏三级法院中已有相当多的存档。毕竟,这个案件已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多个司法环节,并且施暴人2次提起针对我受害人的实名举报行为的名誉侵权起诉(诉我网上实名举报行为损害了学校名誉)。正是因为前案在司法活动中存在明显且众多疑点才导致了我在网上的实名举报行为,这些举报并非只针对施害人,也包括了宁夏三级法院。虽然到目前为止,宁夏三级法院没有任何人就我本人的实名举报行为与我本人进行联系,但包括你们中级法院在内的当地法院,无法否定已掌握相当多证据的这一事实,否则,在下达本次庭审通知的时候,一定会提出提供相关证据的要求,而没有提出证据提供要求,说明你们对证据及事实已有结论或不在乎。
[if !supportLists]4、[endif]按照规定,法院下达传票,需要同时附上廉政监督卡,但我没有收到任何这一方面的信息或内容,说明你们是对自己的廉政性是高度自信的。好,我就暂时相信你们吧。
[if !supportLists]5、[endif]其实,宁夏三级司法体系已用事实告诉我——对于在宁夏当地通过司法方式获公平、公正不能抱任何期望,但我还是需要上诉,毕竟,这是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坚决斗争的程序之一,至于需要以后走到什么程序,就用时间来证明吧。对损害我合法利益,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宁夏理工学院及其身后的那些帮凶们,我只能通过持续不断的坚决斗争去面对,斗争,将在我坚决意志下持续,直到让法律尊严彰显之日!
[if !supportLists]6、[endif]宁夏的公权机关用一次又一次的行为已经证实了我对其所持有的高度怀疑。对于本次二审的法庭组成,不管是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传票上没有相关法庭组成人员的信息,也没有指出我可以提出回避请求的说明,对这些人我不认识,也不了解,因此,无法提出任何回避请求,我愿意相信这些人是秉承法律意志的,希望公正的审判在你们这一法庭可以呈现。
对以上申明内容,本人承担完全之法律责任,请将本申明在本案法庭上宣读,并记录在案。
上诉人:杨周
电话:13908152393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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