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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求公开首条粤西高铁票价定价流程和依据

律师要求公开首条粤西高铁票价定价流程和依据

作者: ce8f6a6d2ebc | 来源:发表于2018-07-03 00:36 被阅读0次

    粤西高速铁路建设,粤西人民普大喜奔。

          2016年7月13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36号)。按照《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文件精神,到2020年,全国建成现代化的高速铁路网,在“四纵四横”高速铁路的基础上,构筑“八纵八横”的高速铁路主通道,湛江高速铁路属于“八纵”通道中的“沿海通道”,而且属于沿海方向面向“一带一路”的国际通道。

    2018年6月28日,深湛高速铁路通车后,票价随之公开。对比了其他地方的票价后,粤西人民却高兴不起来。

    车票 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先生首先发声 广东国霖律师事务所李斌泉律师亦发文质疑深湛高铁票价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蒋阳兵律师向广东省发改委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面对网民热议的深湛高速铁路票价,何浪律师质疑如下:

    首先,深湛高速铁路由企业以不同标准自行定价难以服众。

    根据铁道部于2007年7月30日发布的 《关于动车组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铁运电〔2007〕75号),动车组票价的定价标准如下:

    一等座车公布票价=0.3366×(1+10%)×运价里程 ;

    二等座车公布票价=0.2805×(1+10%)×运价里程 ;

    广深线上的动车组列车公布票价由企业在规定水平内自行确定

    同时,按《国家计委关于广深铁路运价的复函》(计价管〔1996〕261号)的规定,广深线开行的动车组列车票价可在国铁统一运价为中准价上下浮动50%的基础上再上下浮动50%,由企业自主定价。

    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规定:对在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上开行的设计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旅客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商务座、特等座、动卧等票价,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故此,深湛高速铁路适用企业自行定价的标准后,最高定价区间为:

    一等座车公布票价=0.3366×(1+10%)×(1+50%)×(1+50%)×运价里程;

    二等座车公布票价=0.2805×(1+10%)××(1+50%)×(1+50%)×运价里程;

    也就不难理解,深湛江高速铁路定价偏高的现象。

    但问题随之而来,同样在广东省内运行的广州南--潮汕路段,里程407公里,时速250KM/小时,二等座票价179.5元,折合0.441元/公里;

    而广州南—湛江西全程360公里,时速200km/小时,二等座票价为228元,折合0.633元/公里。

    企业自行定价明显出现两种不一致的计价标准。

    不患寡而患不均!!

    深湛高速铁路适用企业自行定价的标准,其两种不一致的计价标准,难以服众。

    其次,深湛高速铁路定价背离了政府指导价,有违《价格法》之嫌。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以及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深湛高速铁路属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产品,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以高出政府指导价两倍多的价格定价,有违《价格法》有关规定之嫌。

    第三,定价依法应当予以公示,必要时组织定价听证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旅客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公布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和售票窗口等渠道告知旅客。制定公布票价应当在售票前对外公告,调整公布票价应当提前30天对外公告。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进行听证。制定和调整地方价格听证目录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而高铁属于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其票价制定应当举行听证,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布。不至出现两种不一致的计价标准,引发公众热议。

    何浪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派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处委员、深圳市律协协会第十届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7期青年团队律师。办理数百余宗诉讼、非诉讼案件。专注公司法,在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上市辅导、股权激励等业务中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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