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我和高中同学对一个现象进行了十分激烈的探讨,即娱乐明星的脑残粉与游戏上瘾者之间的性质比较。我认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而我的同学认为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
在我准备论证自己的观点时,他们率先对我的论点发起了攻击。其实他们是树立了一个思想上的稻草人,把稻草人的观点当成我的观点,然后对稻草人进行批判。他们的主要观点是:脑残粉为偶像花钱与游戏上瘾者为游戏充钱的目的都是为了让自己快乐,所以不存在本质区别,不能比较谁更高尚。
我差点就掉入了他们的陷阱。他们给我制造了三个陷阱:第一,脑残粉为偶像花钱和游戏上瘾者为游戏充钱的目的是追求快乐(我认为他们颠倒了因果);第二,他们认为两者的行为目的相同,所以性质相同(把目的当成性质,我也同样犯了这个错误);第三,两者行为是一致的,即既然能肯定一方,必须肯定另一方,或否定一方就必须否定另一方(他们基于一二,自然会得出的结论)。
在我正式反驳前,我先做了一个十分必要的工作,就是定义澄清必要的概念。我提出:脑残粉的主要表现在于个人崇拜,即盲目相信偶像,甚至去攻击一切与偶像对立的人事物,至于为喜欢的偶像购买周边礼品之类的事情只要在个人经济承受范围内就不是脑残的表现。游戏上瘾者的主要表现在于沉迷虚幻世界,不仅仅是包括投入大量资金,还包括投入大量时间,甚至因小失大,对自己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我的观点得到认同。他们也承认对二者的评价标准就是“度”。只要适度,便是在理性范围内。过度,就是非理性的。但是我的观点一度带偏了我们最初探讨的主题。我们应该着眼的是性质,而不是对其评价原则。当我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我说,没必要继续探讨度,回到本质。对一个正常的粉丝和游戏玩家来说,或对一个盲目的脑残粉和游戏上瘾者来说,评价标准才是公平的。但是我们要做的不是评价,而是探讨性质。
在文章前头就已经指出了他们给我挖的三个陷阱。所以我一一进行了回应。为偶像花钱和为游戏花钱的目的与结果存在不同。理由如下:
为偶像花钱是因为喜欢偶像,为他花钱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自己对他的爱慕(比如去看一场喜欢的歌星的演唱会,看一场偶像参与的电影),最后能得到快乐感。这种快乐的感觉是自我满足所带来的。那么为游戏花钱呢?是因为自己想要通过花钱的方式,让自己在游戏中有优势,凭借这种优势来取得游戏中的胜利从而有快乐感。这种快乐的感觉来自于虚拟世界里的胜利,即虚幻的荣耀。
我的高中同学继续抓住“快乐”二字不放,以此从结果断定他们的性质相同。这在哲学里可以成为结果主义,反映到道德哲学里就是功利主义。后者理论并不在此文探讨范围内。为什么我们总是从结果来断定一件事物的性质?那是因为结果往往显而易见,但是目的却是隐藏起来的。我们是否有必要去追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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