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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

《刑法》(三)

作者: 湘雨惜兰 | 来源:发表于2020-12-01 08:12 被阅读0次

    专题六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犯罪未遂的情形下,未完成犯罪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是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犯罪未遂的情形下,不需要“嘉奖”;犯罪中止的情形下,需要对之“嘉奖”

    二、犯罪中止的其他问题 1、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犯所造成的伤害。《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如何理解中止行为的实质 (1)中止行为在客观上要做得够、做得妥当。 (2)中止不等于暂停,中止行为要求行为彻底地放弃此犯罪,迷途知返。 (3)自动终止可重复侵害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3、如何理解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没有导致既遂结果的出现。 (1)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 (2)只要你实施了中止行为,危害(既遂)结果也没有出现,你就是犯罪中止;如果出现了危害(既遂)结果就是犯罪既遂-以成败论英雄 (3)在实施中止行为的过程中,如果介入因素独立(100%)地导致了危害结果(既遂结果)的出现,则由介入因素对既遂结果承担责任,前行为依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4)即使在因果关系发生的短暂进程中,行为人一度误以为或者估计犯罪已经既遂,但在能够将继续事实犯罪行为的请款修改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宜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加重构成、量刑规则与犯罪既遂未遂 对于加重犯,多数学者认为其存在既遂、未遂的五分,少数学者否认,仅根据结果来定罪。而对于量刑规则,一般不认为存在既遂、未遂的区分,仅以结果定罪即可。但对于刑法的一些规定,究竟属于加重构成还是属于量刑规则,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案例: 孙某向赵某敲许物索价值800万元的名画,但实际上只得8000元的质品。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元的质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孙某应当接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 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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