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某日,法理课,与同学们讨论违法的构成要件之主观要件时,讨论起喜欢一个人到底需不需要理由?
印象深刻的是,有一个小姑娘,眼神异常坚定,放着光的那种,非常肯定的回答,喜欢一个人是不需要理由的,就是因为喜欢!
我笑了笑,喜欢一个人怎么可能没有理由呢。要么帅,要么美,要么善良,要么勇敢,要么多金,要么舍得,要么。。。
回过头来,仔细想了想,我们这些世俗的过来人的所谓的理由,并不是喜欢的理由,而只是需要。
我们往往把我们的需要和喜欢混为一谈。
寒假开始了,祝福孩子们不为需要所累,永远没有理由的去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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