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力度公司诉小康灯光厂侵害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入选“佛山市南海区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在佛山电视台南海频道《身边的知识产权》节目中,嘉权邓志豪律师对此案作了精彩点评。
案情概述
佛山市某灯控设备有限公司发现广州市白云区某舞台灯光设备厂涉嫌制造、销售假冒原告专利和商标权的两款灯控台产品,于是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被告向原告交付,并代收了货款。在取得初步证据以后,原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力度灯控设备有限公司灯控台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及半成品。被告谢小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佛山力度灯控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3000元。
专业点评
邓志豪律师认为,市面上出现大量外观相同的仿造品,劣质低价,正品市场受到严重挤压,还有不少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在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要求正品厂商承担售后义务,严重影响了权利人企业的良好声誉及正常经营。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被告谢小康。在本案中,出现多个侵权主体,如“广州德美灯控设备厂”、“广州德美灯控设备有限公司”、“小康舞台灯光厂”、“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小康舞台灯光设备厂”等等,以上几个主体除了“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小康舞台灯光设备厂”有合法的工商登记注册以外,其余均为侵权人恶意制造的马甲,为权利人锁定侵权主体造成了很多障碍。
因此,在本案取证阶段,代理律师除了利用被告谢小康的手机号码等贯穿始终的细节证明所有马甲均指向同一人以外,还申请法院到侵权工厂现场进行证据保全,进一步锁定侵权主体。
(2)物流公司代收货款是否属于共同侵权。本案中,物流公司不但代为运输侵权产品,还代收了货款。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物流公司明知其承运的货物为侵权产品,且收取高于正常物流费用的佣金,因此,可以推定物流公司不知道其承运的货物为侵权产品,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小康舞台灯光设备厂、谢小康等不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启示
(1)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应当综合考虑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形式对新产品进行组合式保护,甚至同一款产品可以有多项商标权、多项专利权以及多项著作权,在产品上市以前即为其搭建起环环相扣的坚实知识产权权利基础,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竞争对手规避侵权风险的难度,而且在维权时也可以加大侵权方的赔偿额度,从而有效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作用。
(2)如上文所述,除了锁定侵权主体面临许多挑战以外,侵权方还在诉讼过程中偷偷注销掉具有合法工商登记的“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小康舞台灯光设备厂”,试图以此逃避法律制裁。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注销个体户是不能逃脱侵权责任的。除了个体工商户以外,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与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在法律上的经营风险有很大不同,在可能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优先考虑以多股东有限公司的形式运营。
邓志豪
商标部经理 商标代理人 律师
邓志豪先生本科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目前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邓先生自2007年加入嘉权后,先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现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部经理,执业律师及商标代理人。
2017年4月,邓先生被聘为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业余时间,邓先生积极投入到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与推广工作中去,现已在《The Trademark Lawyer》、《中华商标》、《新快报》、《光明网》、《江门日报》等中外媒体上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
(嘉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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