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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因对赌失败而所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创业者因对赌失败而所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权峰聊股权 | 来源:发表于2020-07-26 17:16 被阅读0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如果创业者与投资人对赌失败,需要回购投资人的股权,那么针对这笔债务,其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先看一个很有名的案例:小马奔腾对赌案。

    喜欢看电影的朋友,可能听说过小马奔腾这家公司,它曾经投资拍摄过一些挺有名的电影:《匆匆那年》、《心花路放》等等。

    这家公司在2011年的时候获得了建银文化4.5亿元的投资,当时建银文化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明签了对赌协议,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其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股权。

    其实小马奔腾一直发展的还可以,也投资了好一些卖座的影视作品。但这一切的转折发生在2014年。2014年1月,李明因心脏病突发离世,在李明去世后,小马奔腾就开始走下坡路了,其内部也爆发了诸多矛盾,上市计划也被搁置了。

    在这种情况下,建银文化等投资人看见企业上市无望,便要求融资方回购其股权。

    后来建银文化也将李明配偶金燕告上了法庭,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北京市一中院于2017年10月判决这笔债务为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金燕需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来2019年的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大家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有点吓人,如果你的配偶在外面创业,并和投资人签了对赌协议,如果将来对赌失败,可能你也要去偿还这笔债务。

    但实际上可能没有你想的那么可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算不上夫妻共同债务。而建银文化要求赔偿2个亿,我认为这已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了,所以不应该算做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为什么小马奔腾这笔又算是共同债务呢?

    《解释》第三条有一条但书:“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来看二审法律判决书中的一段话“根据查明事实,金燕对于案涉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明知的,其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案涉债务属于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可以看出,建银文化应该是拿出了金燕参与公司经营,并且知道对赌协议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金燕承担该债务。

    那么作为创业者的配偶,该如何去预防这种事情发生呢?

    首先,当然是从根源上防范,让创业者不要签对赌协议。

    其次,就算签了,我觉得问题其实也不是很大,除非投资人可以证明这些钱是用于你两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你两共同的意思表示。

    共同生活,基本上是不可能,因为这些钱是投给公司的,不是给个人的,股东个人的家庭很难从公司的股权融资中直接受益。

    共同经营,只要你没有做公司的股东,没有在公司任职,一般也算不上共同经营。

    共同的意思表示,除非配偶明确表示这笔债务是共同债务,否则,想证明共同意思表示还是很难的。

    所以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对赌的债务是不太容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你认为这还是有风险,那么你可以看看我下面的建议。

    在创业者拿这笔融资前,就和创业者离婚,这样,这笔债务就不是婚内形成的了。否则,其他的方法可能都不太好使,比如说配偶和创业者之间签个协议,约定这个债务怎么承担,但这可能并没有什么用,因为夫妻之间的协议是不能对抗投资人的,投资人还是可以找你们两。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对赌条款的内容,可以收听我在喜码啦雅的专辑“大话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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