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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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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4-03-28 22:08 被阅读0次

    A项,行为公式: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第一,必须有故意伤害行为。第二,必须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轻伤。第三,对死亡必须是过失,否则就是杀害。第四,伤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B项,第一,“用毛巾塞住嘴巴”不属于故意杀害行为。第二,“用毛巾塞住嘴巴”也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不适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第三,“用毛巾塞住嘴巴”仍然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力控制人质)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属于一个行为同时构成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提示,旧条文规定了个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修正案(九)》删掉了该规定。这表明,以后不存在“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了。以后遇到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C项,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其中的杀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如果将人质释放后,被释放的人便不再是人质,不再是“被绑架的人”。此时的故意杀人罪要单独处理,与前面的绑架罪数罪并罚。

            D项,在实施绑架期间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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