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
没想到,同一个案子,我们被同一个司法解释折腾了两次。
一个地产公司,向我们采购一套空调产品。我们作为乙方与地产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是这样约定的: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订地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没多久,甲方将办公地点从A区搬到了B区。
后来纠纷出现,协商又不成,于是我们按甲方的新地址所在地即B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在立案时即被法官退回。依据是2015年1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于是我们又换到了A区法院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次折腾我们,去年10月27日《小艾法务日记》的开篇曾经作过记载。
没想到,这个司法解释今年再次折腾了我们一次。
就在今天,接到A区人民法院这个案子主审法官的电话,告诉我,我们这个合同,名为采购,实为建设工程合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并征求我的意见,如果不撤诉,他们将移送不动产所在地长沙法院。
晕死!再翻这个该死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我继续争辩,我们这个不是建设工程合同,是采购合同。法官显得很不耐烦,你们的起诉状中已经清楚说明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甲方原因导致你们无法进场施工”,你们的合同条款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包括付款也是按施工进度支付,因此实质就是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官看我懵了,口气好转一些,说法官是要到现场察勘的,由当地法院审理,符合规定,也是有利于纠纷处理。
无语无语,同一条沟,竟摔了两次。
可是法官大人,你就不能早点告诉我们吗?
更多《小艾法务日记》,请关注公众号——法务阶梯,那里不仅仅有小艾日记,那是法律人的成长平台
现在仍然在认真讨论专业的群不多了,我们可能算一个
微信群:先加liuq-richard,小编拉你进群
QQ群:466871003(须先加微信群后才能加入QQ群)
网友评论